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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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組織(人事)處:
為深入貫徹中央關于常態化疫情防控下經濟社會發展系列決策部署,激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促進人才資源配置合理流動,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的政策和制度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魯人社規〔2018〕1號)和《中共青島市委關于加快建設創業城市的十條意見》(青發〔2020〕16號)等有關規定精神,現就進一步支持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創新創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一)全市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聘用在專業技術崗位上,主要從事科技創新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雙創人員”)。
(二)全市各事業單位中具有創業意愿和條件,申請離崗創辦科技創新型企業、從事“新業態新模式”創業活動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一般創業人員”)。
(三)全市各級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中具有創業意愿和條件,申請辭職和提前退休的公務員。
二、支持措施
(一)事業單位可以選派“雙創人員”到我市企業掛職或者項目合作
“雙創人員”到企業開展平臺研發建設、創新項目合作、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事業單位、“雙創人員”、企業或單位(以下簡稱“三方”)應簽訂掛職或項目合作協議,約定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也可簽訂協議,就“雙創人員”在企業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等研究成果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知識產權保護事項進行約定。事業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和協議內容調整變更“雙創人員”與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和工資待遇等。
掛職或項目合作期滿,“雙創人員”應按期返回。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返崗聘用時可予以傾斜。期滿工作尚未結束的,經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
(二)支持和鼓勵“雙創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
“雙創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經單位協商同意,可到與業務領域相近的我市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兼職創新,也可利用本人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期間,可實行彈性工作制,靈活合理確定工作時間。
“雙創人員”兼職創新,應簽訂三方協議,對兼職期限、工作內容、時間安排、績效考核、兼職收入、福利、社會保險、保密義務、知識產權歸屬等事項進行約定。在職創辦企業的,應當對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科研成果等事項,簽訂三方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三)支持和鼓勵“雙創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經單位協商同意,“雙創人員”可帶項目成果離崗在我市創辦科技型企業或到我市企業開展創新。本人應與所在單位簽訂協議,對創業事項、創業計劃、離崗期限、社會保險、收益分配、知識產權、期滿返崗、違約責任、爭議處理、保密事項等內容進行約定。
離崗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首次離崗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創業期可延長至退休。創辦企業期滿尚未盈利的,可申請延長1次,延長期不超過3年!半p創人員”可多次申請離崗創新創業,但在本單位離崗期限累積上限為6年。期間,保留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發放基本工資,工齡連續計算。
(四)探索賦予“雙創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利益分享機制,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照規定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可享有股份分紅和股權處置收益權。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探索賦予“雙創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對縱向科研項目,支持按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團隊)占有成果所有權7O%以上比例,約定共享成果權屬,或按照職務科技成果發明人占成果所有權7O%以上比例分割所有權,鼓勵授予可轉讓的成果獨占許可權;對橫向科研項目,按照相關合同協議約定,項目產生科技成果屬于事業單位的部分所有權,可參照縱向科研項目做法執行。
(五)加強技術轉移體系建設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聯合所在市、區市利用內部及周邊土地、樓宇等資源共建成果轉化區。事業單位可專門設置用于引進技術經紀人的流動崗位,不納入人事部門崗位設置方案備案管理。流動崗位人員通過公開招聘等方式被正式錄用的,其在流動崗位期間的工作業績可以作為崗位聘用和職稱評聘的重要依據。
(六)支持和鼓勵“一般創業人員”離崗創業
經協商同意,“一般創業人員”可離崗創辦科技創新型企業、從事“新業態新模式”創業活動。本人應與所在單位簽訂協議,對創業事項、創業計劃、離崗期限、社會保險、收益分配、期滿返崗、違約責任、爭議處理、保密事項等內容進行約定。離崗創業限申請1次,一般不超過3年,離崗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創業期可延長至退休。期間,保留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工齡連續計算。
(七)鼓勵公務員積極投身“雙創”
鼓勵黨政機關優秀專業人才按照個人申請、組織批準、雙向選擇的原則,到企業兼職、掛職,支持企業發展,但不得在企業領取報酬和投資入股。
允許公務員按規定辭職辦企業或自主創業,原單位應做好社保、人事檔案轉接等工作。工作年限滿30年或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公務員,申請提前退休創業的,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辦理審批備案手續。
三、權益保障
(一)“雙創人員”開展“雙創”活動期間,繼續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享有參加職稱評聘、項目申報、考核、獎勵等各方面權利。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選派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的人員,選派期間與派出單位在崗同類人員享有同等權益,并與派駐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的權利,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雙創人員”離崗創辦企業,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雙方協商確定社保、公積金等繳納事宜。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和離崗創辦企業人員可在兼職單位或所創辦企業申報職稱,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等,作為職稱評審和返崗聘任的依據參考。
(三)“雙創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半年以上的,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企業出具年度考核意見,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確定考核檔次。年度考核優秀的,不占單位評優名額,符合相應條件的,給予表彰獎勵。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檔次的,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檔次的停止創業,由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按考核相關規定處理。
公務員兼職掛職期間由派出單位考核,年度考核優秀的,不占派出單位評優名額,符合相應條件的,給予表彰獎勵。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的停止兼職掛職,由派出單位按考核相關規定處理。
(四)“一般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停發工資和獎金,不享受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的培訓、獎勵等待遇,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雙方協商確定社保、公積金等繳納事宜。離崗期間未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年度考核視同合格,辦理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手續并記入個人檔案。
“一般創業人員”應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報告創業情況,提供稅費繳納記錄等相關材料。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加強人員管理,及時掌握動態,對未實際從事創業活動的應當決定其停止創業并返回原單位工作。
(五)“雙創人員”“一般創業人員”離崗創新創業期滿或未滿返回原單位工作的,應提前30天向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創業情況,提供退出經營、終止合同或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返聘崗位不低于原崗位等級,如無相應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數量比例聘用,聘期連續計算。期滿未按規定返回的,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系,辦理相關手續。
(六)“雙創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辦企業、選派到企業工作或參與項目合作,本人申請解除聘用合同,選擇到企業單位工作的,事業單位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一般創業人員”創業期間申請解除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七)離崗創業人員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如因改革等原因撤銷、合并、轉制等,應及時書面通知人員返回,不得以離崗創業為由解除人事關系。
四、審批管理
(一)切實推進“放管服”改革,“雙創人員”“一般創業人員”創新創業由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審批,各級人社部門不作審批或備案。對“雙創人員”申請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的,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予鼓勵支持,及時受理審核(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回復視為原則同意),審批通過的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單位同意后,應將相關情況在內部公示。對審核同意離崗創辦企業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當自審核完成15個工作日內簽訂離崗協議。
(二)承擔國防、國家安全等工程項目和涉密、特殊崗位的公務員、“雙創人員”“一般創業人員”,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需辭去領導職務以專業技術人員身份離崗創業,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公務員申請辭職、提前退休開展“雙創”的,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并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開展“雙創”的公務員,應嚴格遵守公務員法、《中組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和《中國共產黨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規定,其中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公務員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2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五、有關要求
(一)各級組織、人社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從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開放、現代、活力、時尚”的國際大都市的高度出發,支持鼓勵廣大干部人才積極參與“雙創”活動。要落實主體責任,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加強事前審核、事后監管,完善配套措施,促進平穩有序開展。
(二)各級組織、人社部門要加強分類指導和監督管理,及時總結經驗,分析問題,選樹典型,確保政策落實落地。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領會文件精神,嚴格政策規定,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取得實效。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的相關單位,要注意及時研究問題,認真總結經驗,每年12月15日前將工作情況報主管部門和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對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意見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