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那么江蘇失業保險領取標準有哪些規定,江蘇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有哪些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江蘇失業保險的相關信息。
一、江蘇省失業金領取標準
繳費不滿10年的,從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調整為45%;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從按照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調整為50%;繳費20年以上的,從按照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調整為55%。下限從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調整為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所需資金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失業保險福利的最新領取條件
1.單位和有關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已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中斷就業,但因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的;
3.他們已經辦理了失業登記,有找工作的要求。綜合以上三個條件,滿足其中一個,才能滿足要求。
三、自2018年12月起調整失業保險金計發比例:繳費不滿10年的,從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調整為45%;
四、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從按照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調整為50%;
五、繳費20年以上的,從按照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調整為55%。
六、下限從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調整為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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