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規范假期教育行為
(一)嚴格假期時間規定。任何地方不得隨意調整假期時間。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對假期時間進行調整的,須以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義向我局書面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除上述國家規定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通知的節假日外,各地和學校應充分保證學生的學習時間,不得隨意停課或放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停課時,一天以內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兩天以內報市局批準并報省教育廳備案,超過兩天必須由縣、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逐級報省教育廳批準。如遇到惡劣自然災害天氣等不可抗力發生且極易對學生安全造成危險時,區域或學校可自主決定停課,同時按規定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嚴禁假期組織集體上課和統一安排自習。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假期組織學生集體到校上課補課和統一組織自習,不得收費上課和有償補課,不得參與、動員、組織學生參加社會上面向在校學生的各類復習班和培訓班。禁止學校在假期聯合或將校舍租借給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用于開辦補習班、培訓班。
(三)禁止教師有償家教。各地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將教師是否參與有償家教納入對教師考評考核或師德建設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進行有償家教的教師,特別是特級教師、各級名師、教學能手等,給予撤銷榮譽稱號、直至撤銷相應教師職務的處罰。
(四)學校要充分利用假期時間積極參與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校長和教師培訓;要組織教職員工認真學習教育方針、教育法規政策和課程標準,制訂學校的年度發展規劃和具體工作計劃,為實施素質教育和學校特色發展、教師專業成長和學生個性發展作出科學安排。
(五)建立假期教育行為督查機制。每年寒暑假期間,各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相應制度,對當地學校假期教育行為進行督查,對查出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科學指導假期生活
(一)提供科學的假期生活指導。各中小學校要立足于豐富假期生活、增強實踐能力、培養創新精神,以全省統一規劃使用的《寒暑假生活指導》為抓手,為學生提供系統科學的假期生活指導。除此以外,各中小學校不得再布置學科知識復習鞏固類書面作業,確保學生有自主安排活動的時間;寒暑假時間較長,又分別是最隆重的節日和最適合開展各種活動的時間,特別適合開展各種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要引導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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