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于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江西出臺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
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低于本單位參保職工月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按本單位參保職工月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職工的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月繳費基數;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月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年限 完善“視同繳費年限”
新政明確,1995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其視同繳費年限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由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計算統一調整為:(1)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繳費工資指數,每年按當年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當年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2)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每年按1.0計算。
過渡 新養老金計算有5年過渡期
為使按《通知》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過渡,《通知》設置五年過渡期。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部分,按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對待遇差逐年分別按90%、70%、50%、30%、10%列入統籌支付;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辦法分別按照30%、50%、70%、80%、90%列入統籌基金支付。過渡期結束后,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統一按新辦法執行。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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