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因職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資金確需轉入非本人銀行賬戶的,提取人需持身份證及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直接到公積金中心辦事大廳及各區縣管理部申請提取。委托銀行網點不受理此類業務。
第三十九條公積金中心對于無法立即確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有權要求職工補充材料或采取面談、實地復查或向相關部門核實等方式審核,相關部門應予配合。相關部門拒絕配合或申請材料無法核實的,中心可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取手續。
第六章公積金賬戶的轉移
第四十條以下情況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工作變動;辭職、買斷工齡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單位合并、分立;單位撤銷、解散、破產;
職工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或無工作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暫由調出單位封存管理,或轉移至檔案托管單位。新單位給職工建立公積金制度后可轉移至新單位繼續繳存。
第四十一條在辦理公積金賬戶轉移前,應當先由轉出單位前往銀行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四十二條轉入單位在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的,由職工或轉出單位經辦人到委托銀行網點辦理轉移手續。
轉移時提供以下材料:職工身份證;轉入單位接收證明(需注明轉入單位全稱、轉入單位公積金賬號、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由單位辦理的需提供轉出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第四十三條轉入單位在其他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的,由職工或轉出單位經辦人到公積金中心辦事大廳及各區縣管理部辦理轉移手續,委托銀行網點不受理此類業務。
轉移時提供以下材料:職工身份證;轉入單位所屬公積金中心出具的開戶證明(需注明轉入公積金中心全稱、銀行賬號、開戶銀行全稱;轉入單位全稱、單位公積金帳號、職工姓名、個人公積金帳號,身份證號);由單位辦理的需提供轉出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第七章相關名詞解釋
第四十四條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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