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制度是國家層面以法律形式干預工資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制度, 也是政府調節經濟活動、保障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2021年桂林最新最低工資暫未公布,以下是往年最新最低工資標準,僅供參考。
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根據《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廣西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較之前均有提高,桂林市最低工資也將調整,新標準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
據悉,調整后,桂林市城區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81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7.5元/小時。桂林市轄各縣、自治縣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43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4元/小時。
由于受經濟形勢的影響,相比2018年,本次最低工資調整的幅度不大,桂林市城區由原來的1680元/月增至1810元/月,每月增加了130元,增長幅度達到7.7%。桂林市轄各縣、自治縣由原來的1300元/月增至1430元/月,每月增加了130元,增長幅度達到10%。
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資支付保障標準,是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底線,不是工資分配的唯一標準。用人單位不能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單位的標準工資來理解。如果勞動者發現自己為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卻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咨詢或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低工資的調整直接影響了勞動者薪酬和待遇的增長,其中失業保險金等也將有新變化。其中
●失業保險金
廣西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掛鉤。1月1日執行的《關于提高我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80號)規定,失業保險金最低檔由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70%提高到80%。
2020年3月1日以前,按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680元/月×80%=1344元,2020年3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810元/月×80%=1448元。符合條件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明顯提高。
●單位歇業、停產等情況下生活費漲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單位歇業、停產等情況下生活費也相應調整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之后,按照規定病假工資的標準也相應提高。
●試用期工資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資雙方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依法獲得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之后,按照規定試用期工資標準也相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