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七)合理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省對縣級均衡性轉移支付要適當考慮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增支因素,按照居住證持有人數和相關標準測算縣級政府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過程中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支出成本,并根據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提高和規模增長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在確保財政困難縣(區)轉移支付規模和力度不減的基礎上,增加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且標準收支缺口較大縣(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增強縣級政府財政保障能力,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城鎮化。(省財政廳牽頭)?
(八)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根據中央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省級財政安排資金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獎勵資金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并適當考慮農業轉移人口流動、城市規模等因素進行測算分配,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且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較好的市、縣及中小城鎮給予獎勵。各市、縣要將獎勵資金統籌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省財政廳牽頭)?
(九)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諧的原則,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分配機制,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合理用地需求。規范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建立健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省國土資源廳牽頭)?
(十)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按照證監會統一安排部署,依法合規做好我省轄區債券市場監管工作。(山西證監局牽頭)?
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省級財政在分配新增政府債券時,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縣(區)和相關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傾斜。(省財政廳牽頭)?
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扎實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建立覆蓋全省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健全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服務體系和糾紛調解仲裁體系,確保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加快推進以縣域為主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健全運行機制,提高服務水平。按照國家《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農經發〔2014〕13號)的要求,有序推進潞城市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確保2017年完成改革試點任務。積極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建立農戶“三權”自愿有償退出機制。(省農業廳牽頭)?
結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推進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工作,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權的權能及實現形式,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不變。允許進城落戶人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鼓勵農村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省國土資源廳牽頭)?
(十二)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適當放寬戶籍、住房、財產和收入等準入條件,將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的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大專院校畢業生等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打通庫存商品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渠道,采取政府購買或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配租。鼓勵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購房。農業轉移人口在當地購買商品住房的,各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實施購房補貼。擴大農業轉移人口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放寬貸款發放條件,支持其在城鎮貸款購房。加快發展縣城水、電、氣、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吸引農民進城居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十三)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可以按照《關于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人社部發〔2015〕80號)規范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單位就業并有穩定勞動關系的,按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規定參加就業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他進城落戶農民可按規定在落戶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當地統一政策。完善并落實醫保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妥善處理醫保關系轉移中的有關權益,加強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管理服務,確保基本醫保參保人能跨制度、跨統籌地區連續參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
(十四)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加快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規定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
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按規定程序納入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省民政廳牽頭)?
(十五)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 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政策,堅持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與當地學生平等對待和免試就近原則,簡化優化入學手續,滿足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入學的基本需要,確保在學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中對進城落戶農民子女與本地戶籍學生一視同仁,不得向進城落戶農民子女收取有別于本地戶籍學生的任何費用。落實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按照“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原則,使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子女的學籍轉接和管理工作,為進城落戶農民子女轉學升學等提供便捷服務。(省教育廳牽頭)?
(十六)推動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及《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及我省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鼓勵各地政府根據本地實際不斷擴大公共服務范圍并提高服務標準,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差距。督促各市加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省法制辦、省公安廳牽頭)?
四、強化監測檢查?
(十七)健全落戶統計體系。根據國家統計局安排,按照全國統一標準,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統計指標,準確快捷反映各地兩個指標變動狀況,并列入全省各地統計公報。(省統計局牽頭,省公安廳參與)
(十八)強化專項檢查。對各地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2018年組織開展對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的中期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
(十九)強化政策效果。對“晉政發〔2015〕2號”和“晉政發〔2016〕26號”等省政府相關配套政策落實任務,有關部門要加快工作進度,確保按期完成。采取自我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動態調整完善政策,強化政策實施效果。(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省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強化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范圍,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有關部門領導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省審計廳牽頭)?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建設各項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力度,抓好落實,確保如期完成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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