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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戶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更新:2023-09-14 07:09:29 高考升學網

第一節戶籍登記管理

辦理戶口事項的基本規定

第一條按照“一個窗口”原則,設立戶政中心的分局,戶政中心負責承辦各類戶口登記和遷移變動,并指導屬地派出所配合做好調查出證工作;未設立戶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負責承辦各類戶口登記和遷移變動。

第二條各戶籍窗口單位對外辦公時間應以分局為單位統一對外公布,同時將《辦理戶口、身份證須知》、監督電話等市局要求上墻的內容在各窗口明顯位置上墻公示。

第三條戶政中心或派出所必須指定專職民警在戶籍窗口受理各類戶口登記和遷移變動、戶口咨詢業務,其他民警不得辦理。對屬于審批戶口的,窗口受理民警作為群眾申辦戶口聯絡人,負責對戶口辦理進度進行全程跟蹤,并對申報人咨詢及時予以答復。

第四條受理群眾辦理戶口申請后,受理民警應立即查驗申辦人提交的各類手續材料。對手續不齊全的,應指導群眾完備手續,確保第二次辦成;對不符合政策無法辦理的,應向群眾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對手續齊全的非審批事項,應當場辦結;對手續齊整的審批事項,各級戶口審批部門應在時限內完成本級審批工作,并報上一級待批或流轉受理民警辦結。

第五條除當場辦理外,其他需調查核實或流轉審批的戶口事項,自戶政中心或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之日起計算,辦理時限如下:

(一)需社區民警調查核實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需經派出所長批準的,不超過10個工作日辦結;

(三)需經分局批準的,不超過30個工作日辦結。

出生登記

第六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出生登記申請,應予受理:

(一)新生嬰兒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

(二)新生嬰兒未隨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記戶口,未取得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資格。

第七條應按照以下情況登記嬰兒戶口類別:

(一)隨母落戶,戶口性質與母親一致;隨父落戶,戶口性質與父親一致;

(二)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可自愿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落戶;

(三)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的,可隨父或母在津登記落戶;

(四)父母雙方均為駐津部隊現役軍人的,可自愿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落戶;

(五)新生嬰兒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八條辦理出生登記應提交以下手續要件:

(一)出生醫學證明。憑出生醫院打印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對持手寫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的,還需提交出生醫院出具的手寫情況說明,并加蓋該醫院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對《出生醫學證明》丟失,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憑母親戶口所在地區縣婦幼保健院(所)加蓋補發專用章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原出生記錄復印件;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憑原出生醫院簽發的出生《診斷證明》和原出生記錄復印件;

(二)嬰兒父或母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九條對于符合辦理出生登記條件且手續齊全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根據《出生醫學證明》內容及本人實際情況,完成系統登記工作,并由系統自動生成公民身份號碼;

(二)打印《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并交申辦人審核簽字;

(三)打印《居民戶口簿》;

(四)在《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相應位置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民警章;

(五)留存《出生醫學證明》副頁,按月份裝訂保管,年底匯總成冊;

(六)退還申辦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并將《居民戶口簿》交與申辦人;

(七)將《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移交社區民警完成戶口過錄。

死亡注銷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死亡注銷申報,應予受理:

(一)死者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戶主、親屬、監護人等持相關證明向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部門申報死亡注銷事宜。

第十一條辦理死亡注銷應審驗以下手續要件:

(一)死亡證明。在醫院或家中死亡的,提交《死亡醫學證明》;對無法取得《死亡醫學證明》的,提交《遺體火化證》、《骨灰安葬證》或《骨灰存放證》;對非正常死亡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戶主、家屬或監護人提交死亡注銷書面申請。

第十二條對符合辦理死亡注銷條件且材料齊全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注銷人口系統中死者的人口數據,并據實變更該戶其他戶內成員之間的“與戶主關系”項目;

(二)在《居民戶口簿》死者“常住人口登記卡”頁面上加蓋戶口注銷章,并據實變更該戶其他成員之間的“與戶主關系”、死者配偶“婚姻狀況”等項目;對申辦人要求更換《居民戶口簿》的,重新打印后出具;

(三)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

(四)留存死者《死亡醫學證明》或其他相關材料,按月份裝訂保管,年終匯總成冊;

(五)退還申辦人《居民戶口簿》等相關手續;

(六)社區民警對照“戶口變動清單”撤下死者《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在常表上記錄死亡時間,并按照戶籍檔案管理規定長期、妥善保存。

市內戶口遷移

第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內同等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申請,應予受理: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申請在本市同等地區之間將戶口遷移至現住地;

(三)符合本市同等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政策規定;

(四)本市同等地區之間戶口遷移是指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二區三縣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

第十四條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遷移類別,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移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戶口遷移書面申請;

(二)移入地址的房屋產權證明及復印件。屬于商品房、房改購房以及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的,憑《天津市房地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屬于公產房、企業產住房及廉租房(經濟租賃房)的,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凡屬于投靠的,憑移入戶《居民戶口簿》、移入戶戶主居民身份證和同意落戶書面證明。其中:

1、對屬于夫妻投靠的,還需憑《結婚證》;

2、對屬于父母與子女之間投靠的,還需憑《獨生子女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親子關系證明材料;對屬于(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投靠的,還需憑祖父母與子女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子女與孫子女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3、對涉及中小學招生入學遷移或投靠的,應重點審查房產證件及親屬關系證明;

4、對投靠親朋好友或空掛戶口的,應嚴格控制。對確有困難、理由充分的,還需憑現住地派出所開具的“不具備落戶條件證明”。

第十五條對于符合戶口遷移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完成系統內人口數據遷移操作。對屬于當場辦理的,應當場通過基層警務信息系統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需經審批辦理的,應按照文件規定和系統流程,逐級審查報批后,憑戶口審批卷和系統授權信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與本人或申辦人核對戶口項目登記內容是否正確。對不一致的,應據實變更;對空項的,應立即采集補充;

(三)對因辦理戶口遷移導致移入戶戶內成員之間“與戶主關系”變化的,移入地派出所應在辦理遷移后立即變更;

(四)完成戶口遷移系統操作后,打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并交與本人或申辦人審核簽字;群眾確認后,在移入戶《居民戶口簿》上打印遷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并在移出戶《居民戶口簿》中辦理移出注銷手續。對移入戶使用已加蓋“空白”圖章《居民戶口簿》的,應重新打印《居民戶口簿》,在剩余“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空白”圖章,收回原《居民戶口簿》,并將新《居民戶口簿》編號錄入系統;

(五)退還申辦人《居民戶口簿》等手續材料。

第十六條遷出地公安機關應按照以下程序完成戶口移出手續:

(一)憑變動清單撤下移出人員原常表,注明移往地址,并交檔案室按照時間和地址為序妥善保存;

(二)對因戶口遷移移出戶“與戶主關系”發生變動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系統及《居民戶口簿》項目變更事宜。

戶口遷往市外

第十七條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戶口遷往市外申請,應予受理: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將戶口遷往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

(三)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對非本人申辦的,應提供遷移人授權委托證明。

第十八條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遷移類別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涉及招生的,提供《錄取通知書》;

(四)畢業分配的,提供《派遣證》或《報到證》及單位接收證明;

(五)委托他人代辦的,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證明及被委托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十九條對于符合戶口遷移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完成人口系統數據遷出注銷操作;

(二)打印《戶口遷移證》,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參軍、出國(境)定居、失蹤注銷的,不打印《戶口遷移證》;

(三)在《居民戶口簿》遷出人“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遷出注銷章,并在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中注明遷出日期和遷往地點,加蓋民警章;

(四)因戶口遷出“與戶主關系”發生變化的,應據實變更系統及《居民戶口簿》項目登記;

(五)社區民警根據變動清單,在遷出人原常表上加蓋遷出注銷章,注明遷出日期和遷往地點后,撤下交與檔案室,按照遷出時間和地址妥善保存;

(六)留存相關手續及復印材料,并退還《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等證件資料。

注銷戶口

第二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注銷戶口申請,應予受理:

(一)在津具有常住戶口;

(二)因參軍入伍、出國(出境)定居或從報告之日起失蹤6個月以上。

第二十一條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類別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參軍入伍的,提供武裝部門開具的《注銷戶口通知書》;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提供《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市出入境管理局開具的《因私出境注銷戶口通知單》;對已加入外國國籍的,提供本人申請、有效外國護照原件、復印件、翻譯件;對已在國外定居的,提供本人申請、能夠證明其獲得永久居留相關證明原件、復印件、翻譯件;對在港、澳、臺定居的,提供本人申請、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復印件。上述翻譯件,應由具備專業翻譯資質公司出具,并加蓋公司印章;

(四)失蹤人口,由親友提供注銷戶口書面申請或法院對失蹤4年以上公民宣告死亡判決書。

第二十二條對于符合戶口注銷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完成人口系統數據注銷操作。對屬于當場辦理的,應當場通過基層警務信息系統辦理戶口注銷手續;對需經審批辦理的,應按照文件規定和系統流程,逐級審查報批后,憑戶口審批卷和系統授權信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在《居民戶口簿》被注銷人“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注銷章,并在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中注明注銷日期和原因,加蓋民警章;

(三)收繳被注銷人《居民身份證》;

(四)因戶口注銷“與戶主關系”發生變化的,應據實變更系統及《居民戶口簿》項目登記;

(五)社區民警根據變動清單,在被注銷人原《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上加蓋注銷章,注明注銷日期和原因后,撤下交與檔案室,按照注銷時間和原地址妥善保存;

(六)留存注銷戶口相關手續及復印材料,并退還《居民戶口簿》等資料。

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申請,應予受理:

(一)在津具有常住戶口;

(二)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與本人實際不一致。

第二十四條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類別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婚姻狀況(當場辦理)。提供結(離)婚證件、法院判決書或配偶《死亡醫學證明》、《骨灰存放證》、《遺體火化證》等。對在境外結(離)婚的,提供所在國(地區)合法有效的結(離)婚證件及翻譯件。

(三)文化程度(當場辦理)。提供學歷證書,對在境外取得學歷證書的,提供翻譯件;

(四)服務處所及職業(當場辦理)。提供工作證件或單位組織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屬于人民警察的,按照民警變更服務處所、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規定辦理;

(五)民族(分局審批)。提供本人申請、戶口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辦公室)開具的《天津市公民確定民族成份審批件》;

(六)姓名。16周歲以下的(當場辦理),提供父母或監護人申請、學校或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16周歲以下父母離異的(所長審批),提供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姓名的申請(或法院有關變更姓名的判決書)、離婚證及復印件、父母《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16周歲以上的(分局審批),提供本人申請、學校或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出具居(村)委會證明;

(七)籍貫。對擬變更非臺灣籍貫的(需經民警調查核實),提供書面申請、父親或祖父《居民戶口簿》及復印件、公安機關內部登記資料;對擬變更臺灣籍貫的(分局審批),提供書面申請、統戰部門證明、父和母合法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等);

(八)性別(分局審批)。據實提供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九)對屬于公安機關內部原因造成戶口項目錯登的,憑公安機關戶口登記原始資料,按照變更更正審批流程,報審批部門批準后辦理。

第二十五條對于符合戶口事項變更更正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完成人口系統數據變更更正操作。對屬于當場辦理的,應當場通過基層警務信息系統辦理戶口事項變更更正手續;對需經審批辦理的,應按照文件規定和系統流程,逐級審查報批后,憑戶口事項變更更正審批卷和系統授權信息辦理戶口事項變更更正手續;

(二)在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卡”項目登記欄上加蓋變更章,并在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中注明變動日期、變動前后事項內容,加蓋民警章;

(三)社區民警根據變動清單,在變更人常表相應項目蘭中加蓋變更章,并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中注明變動日期、變動前后事項內容,加蓋民警章。對重新打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的,將新常表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中,并撤下原常表交與檔案室,按照地址排序妥善保存;

(四)對因項目變更更正需要重新制發《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的,應予以辦理。制發后,收繳原《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

(五)留存戶口變更更正依據及復印材料。

分戶和并戶

第二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分戶或并戶申請,應予受理:

(一)分戶:

1、具備單獨居室、單獨分炊的;

2、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當事人對房產具備一定所有權或居住權的。

(二)并戶:不具備單獨居室、單獨分炊,或與原實際居住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立戶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受理民警應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分戶。戶主和本人共同提出書面申請,房屋產權證明(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等),戶主及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對涉及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調解協議材料。

(二)并戶。戶主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對于符合分戶或并戶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民警將申請人提交的手續材料復印件整卷交與社區民警入戶調查,原件退還申請人;

(二)社區民警入戶調查核實后,出具書面調查情況及擬辦意見;

(三)報派出所長批準后,憑呈批卷和網上授權辦理分戶或并戶的系統數據修改工作。注意修改與戶主關系項目;

(四)打印《居民戶口簿》,通知本人到所領取;

(五)打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交與社區民警過錄,并將原常表按規定妥善保存。

補發居民戶口簿

第二十九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補發《居民戶口簿》申請,應予受理:

(一)《居民戶口簿》丟失或損毀;

(二)《居民戶口簿》被本戶其他戶內成員扣押,經工作無效,造成被扣押人無法辦理個人事務的。

第三十條受理民警應嚴格依照規定辦理補發事宜:

(一)對丟失或損毀要求補發《居民戶口簿》的,由戶主和家庭主要成員共同提出申請、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對戶內成員扣留本戶《居民戶口簿》的,公安機關必須做說服勸解工作。經說服勸解無效的,社區民警出具書面調查報告并提出擬辦意見,同當事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扣留雙方當事人《居民信息表》,一并整卷報派出所主管所領導審批后,為當事人重新發放《居民戶口簿》。對由戶政中心受理的,由外勤民警調查,分局戶政科主管領導審批。

第三十一條對于符合補發《居民戶口簿》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丟失或損毀的,按照戶內成員人數,重新打印首頁并逐人打印“常住人口登記卡”,將《居民戶口簿》編號錄入系統;

(二)對戶內成員扣留本戶《居民戶口簿》的,僅打印首頁和當事人“常住戶口登記卡”,不得打印戶內其他人員“常住戶口登記卡”。申請人為多人的,按書面申請中署名情況打印。制發《居民戶口簿》后,要在常表及人口系統記事欄中注明扣留事實、處置經過和重新制發居民戶口簿編號等情況;

(三)留存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材料。

恢復戶口

第三十二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恢復戶口申請,應予受理:

(一)出國(境)回國人員恢復戶口:

1、因出境戶口在本市注銷;

2、已回國定居;

3、未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未加入他國國籍。

(二)釋放解教人員恢復戶口:

1、因服刑或勞教戶口在本市注銷;

2、已釋放解教,或經批準假釋、保外就醫等被監外執行的;新疆放回人員除外。

(三)退役士兵恢復戶口:

1、因入伍在本市注銷戶口;

2、以士兵身份退出現役。

第三十三條受理民警應按照不同類型的恢復戶口申請,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本人申請;

(二)房屋產權證明。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張;

(四)對以下三類恢復戶口申請查驗不同手續要件:

1、出國(境)回國人員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的護照;

2、退役士兵提交《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士官退出現役證》及區縣復員軍人安置辦公室開具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復員干部退伍士兵戶口介紹信》;

3、釋放解教人員提交釋放或解教證明。

(五)屬于投靠落戶的,還需憑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同意落戶書面證明;

(六)屬于搬遷不能回原注銷戶口地恢復戶口,到現住地(限本市同等地區之間)恢復戶口的,憑原注銷戶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七)受理民警需查驗本人注銷戶口依據(原常表、戶口受理簿)。

第三十四條對于符合恢復戶口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通過系統“無準遷證遷入”模塊為申請人辦理增加系統人口數據操作,據實登記錄入各類戶口登記項目內容。對因假釋、保外就醫等被監外執行人員恢復戶口的,需整卷報分局戶政科批準后,憑呈批卷和網上授權辦理;

(二)重新打印《居民戶口簿》交與群眾,退還相關證件材料,并錄入新《居民戶口簿》編號;

(三)打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交社區民警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中;

(四)辦理制發二代證事宜,并收取制證費用。

補錄戶口

第三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補錄戶口申請,應予受理:

(一)持原市內戶口遷移證(移居證)要求落戶的;

(二)漏登、信息丟失需要補登的;

(三)本市本科畢業改派回津要求落戶的;

(四)錯辦死亡、遷出、刪除等業務恢復戶口的;

(五)因失蹤返回需恢復戶口的。

第三十六條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類型的補錄戶口申請,嚴格查驗手續依據,并按照以下要求整理補錄戶口呈批卷:

(一)持原市內戶口遷移證(移居證)要求落戶的: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提交的書面申請;

3、落戶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4、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復查情況報告;

5、申報人提供的戶口遷移證(移居證)原件。對戶口遷移證丟失的,需提供原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存根)復印件;

6、落戶地派出所提供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或人口登記卡片復印件。

(二)漏登、信息丟失需要補登的:

必須持有我市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人口信息系統或《現住人口登記簿》中無該人信息資料,方可申報補錄戶口登記。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書面申請;

3、落戶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4、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復查情況報告;

5、派出所受理民警對申報人提供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原件審核后,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復印件;

6、落戶派出所提供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指內部登記依據)復印件。

(三)本市本科畢業改派回津要求落戶的:

必須是本市普通高校遷往外地大學本科畢業生,兩年內(從畢業證簽發之日算起兩年內)未在遷入地落戶又改派回津落戶的人員,方可申報補錄戶口登記。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書面申請;

3、落戶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4、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復查情況報告;

5、派出所受理民警對申報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審核后,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復印件;

6、派出所受理民警對申報人提供的畢業證原件審核后,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復印件。申報人提供的戶口遷移證原件。對戶口遷移證丟失的,需提供原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存根)復印件和原遷入地未落戶證明;

7、落戶派出所提供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指內部登記依據)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復印件;

8、申報人提供的經市教委確認改派并加蓋市教委畢業生調配專用章的報到證,經受理民警審核后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復印件;

9、申報人提供的就業協議或工作單位接收證明原件。

(四)錯辦死亡、遷出、刪除等業務恢復戶口的: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受理單位提供的錯辦人的錯辦前、后的戶口登記資料(如常住人口登記表、遷移證等)復印件;

3、受理民警起草的錯辦該戶口的情況說明;

4、分局戶政科起草的調查核實情況報告。

錯辦戶口在錯辦當天發現的,可以向戶政處五科提交回滾戶口申請,重新辦理。

(五)因失蹤返回需恢復戶口的: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提交的書面申請;

3、落戶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4、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復查情況報告;

5、原注銷單位提供的注銷戶口卷宗原件。

(六)戶口原在本市,遷出或注銷后未在外省市落戶的: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提交的書面申請;

3、《戶口遷移證》原件,對戶口遷移證丟失的,需提供原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存根)復印件;

4、落戶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5、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復查情況報告;

6、落戶地派出所提供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或人口登記卡片復印件。對因重人重戶口等原因本市人口數據被刪除,外省市戶口注銷后,申請恢復本市戶口的,提供注銷戶口卷宗材料。

(七)屬于投靠落戶的,還需憑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同意落戶書面證明。

(八)由于搬遷等原因不能回原注銷戶口地補錄戶口,到現住地(限本市同等地區之間)補錄戶口的,憑原注銷戶口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常表及不具備落戶條件證明。

第三十七條對于符合恢復戶口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后,將有關復印材料交社區民警調查核實,社區民警出具書面調查報告,并提出擬辦意見,整卷報派出所長;

(二)派出所長審核無誤的,報分局戶政科;

(三)分局戶政科審批民警應采取實地調查的方法,對社區民警調查情況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查書面報告,報戶政科長;

(四)分局戶政科長審核無誤的,報分局主管局長;

(五)分局主管局長審核無誤的,報市局;

(六)經市局批準后,戶籍窗口受理民警憑呈批卷和網上授權辦理增加系統人口數據操作;

(七)重新打印《居民戶口簿》交與群眾,并記載新《居民戶口簿》編號;

(八)打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交社區民警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中;

(九)辦理制發二代證事宜,并收取制證費用。

寄宿人口登記管理

第三十八條寄宿人口是指具有我市常住戶口,到本市非戶口登記的地址居住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寄宿人口管理應當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

第四十條對入住轄區十五日以上的寄宿人口登記率不得低于90%,對離開轄區十五日以上的寄宿人口注銷率要達到100%。寄宿人口的寄宿原因填寫準確,無違規變更動態登記項目問題。

第四十一條現住地派出所民警要采取“以房找人”的工作措施,定期對界內出租房屋、空房等寄宿人口的主要落腳地進行走訪,及時發現未登記的寄宿人口。要依靠輔警、治安積極分子、戶口信息員、物業公司等依靠力量發現新入住的寄宿人口,加強調查熟悉工作,注意對寄宿人口的聯系方式的信息采集,注意發現列管工作對象,落實相應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條戶籍地派出所民警每周要通過人口信息系統查詢“本市縣其他住址”欄目的變動情況,及時發現界內人戶分離人口的現住地址信息,依據變動清單完成寄宿地址追加過錄工作。

第四十三條現住地派出所民警應在十五日內發現新入住的寄宿人口,依據其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核對本人實際情況。在登記寄宿人口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現住址、寄宿原因的基礎上,通過人口信息系統進行寄宿戶口登記,并打印《寄宿人口登記表》。對租借房屋居住的寄宿人口還應登記房主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同時做好租賃房屋的登記工作。

第四十四條現住地派出所民警在對寄宿人口登記“戶主關系”項目時,寄宿人口屬常住戶口戶內成員的,依據與常住戶口戶主的關系填寫,不設立寄宿戶口戶主;除上述情況外應單獨設立寄宿戶口戶主,戶內成員關系按照與寄宿戶口戶主關系填寫。

對于登記的寄宿人口信息無照片的,如果本人辦理過二代證的不再掃描照片,對未辦理過二代證的,應采集并掃描照片。

第四十五條嚴格按照實際情況對照寄宿原因字典項目填寫“何時何因寄宿本址”項。

第四十六條在登記寄宿人口時系統無此人常住人口信息的,如登記人持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要按照先由戶口地派出所登記常住戶口,再登記寄宿戶口的原則辦理。寄宿地派出所要告知當事人及時到戶口地派出所查詢戶口登記情況,戶口地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常住戶口后,寄宿地派出所再登記寄宿戶口。

對持有關戶籍證件未落常住戶口的人員,不予登記寄宿戶口,應通過暫住人口系統的未落常住戶口模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寄宿人口登記工作完成后,現住地派出所民警要在三日內將《寄宿人口登記表》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

第四十八條現住地派出所民警對寄宿人口戶口登記動態項目(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職業)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變更,并按照市局有關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工作要求,對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依據存檔備查。動態項目變更后,要在居民戶口簿相應項目欄上加蓋受理民警印章。嚴禁現住地派出所對國家公務人員的工作單位和職業,在系統內進行變更,對確實發生變化的,現住地派出所民警應在寄宿人口登記表記事欄內進行記載。

第四十九條現住地派出所民警要摸清寄宿人口是否具備戶口遷移條件,對具備遷移條件的要動員其將戶口遷至現住地,做到人戶一致。

第五十條現住地派出所民警應在寄宿人口搬離寄宿地或轉為常住戶口十五日內發現并注銷寄宿戶口登記。注銷的《寄宿人口登記表》撤出后銷毀。

第五十一條社區民警每年十二月份要對轄區內寄宿人口的登記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梳理整頓。

境外人口管理

第五十二條境外人口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港、澳、臺居民。

第五十三條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口登記的對象,是指在轄區內社會面購房、租(借)房居住以及在“三小單位”或他人家中住宿的境外人口。

第五十四條境外人口租住的房屋全部納入出租房屋管理;無違規收費和處罰問題發生。

第五十五條開展經常性的調查走訪,收集、整理、掌握轄區內境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人員交往、活動軌跡等動態情況,落實管理措施。

第五十六條對轄區內來自重點國家(地區)、背景復雜以及有不良記錄的境外人員,采取公開與秘密向結合的方式,實施重點管理控制,實時了解有關情況。對發現境外人員有關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上報國保、刑偵、治安等部門;發現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應當及時上報出入境管理部門。

第五十七條社區民警要依托社區,加強轄區內境外人員住宿登記管理工作專職兼職建設;在涉外單位、物業公司、旅館業、社區中物建聯絡員、信息員,推進境外人員住宿登記管理工作社會化。

第五十八條公安派出所的戶籍室受理轄區境外人員住宿登記申報。境外人員居住相對集中、條件具備的地區,可將受理境外人員申報住宿登記延伸至社區警務室。

第五十九條境外人口申報住宿登記,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驗申報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以及住宿相關證明。同時要登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核實其相關信息。申報住宿登記手續可由他人或者單位代為辦理,同時查驗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

第六十條境外人口基本信息資料的采集依據出入境證件視讀區內容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的出入境信息為準。對上述兩項依據登記不一致的,以出入境證件視讀區內容為準,并在系統備注欄和《境外人員登記表》備注欄內做好記載。境外人口系統內所有的字符均在半角狀態錄入。

錄入信息前,應登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對護照進行比對,核實該人真實身份信息,并將姓名、證件號碼、簽證號碼等項目信息通過復制、粘貼的方式錄入基層警務信息系統,避免出現再生性差錯。

第六十一條外文姓名的錄入應依據出入境證件視讀區內容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統登記的信息,按照基層境外信息系統設置的外文姓、外文名項目分別錄入。對出入境證件視讀區內容的外文姓名無法區分姓和名的,將視讀區域的外文姓名一并錄入系統外文姓項目欄中,外文名項目可以為空項。

在姓名錄入時,對每組單詞之間以一個半角空格為間隔,有標點符號作間隔時應照錄,姓名長度超過系統限制的,在最后一個字節錄入一個半角的“?”,并在備注中登記完全姓名。

對外文姓名系手寫不能有效識別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統登記的外文姓名為準,通過復制、粘貼錄入到系統外文姓中。

第六十二條對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場辦理。打印《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備查卡》,在備查卡右下角和騎縫處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上聯留存,下聯交申報人存查。同時,打印《境外人員登記表》,由申報人簽字后,加蓋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民警章。

第六十三條派出所內勤民警每天要將當日受理打印的《境外人員登記表》,在二個工作日內移交社區民警,社區民警二日內將《境外人員登記表》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納入管理。

第六十四條社區民警在境外人員辦理住宿登記后的一周內,上門對申報人住宿狀況進行核查,記錄在案。

第六十五條境外人員申報登記事項變更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核實相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并將變更數據錄入系統。

第六十六條社區民警應按照境外人口登記的住宿或居留期限,及時發現離開轄區的境外人口。同時要通過境外人口信息系統發現離開本轄區到其他轄區住宿的境外人員,及時辦理注銷手續。對離開轄區的境外人員,社區民警要多渠道獲知其擬前往的地點,并在系統備注欄內進行記載。境外人員離開轄區后,社區民警應在3日內將《境外人員登記表》從《現住人口登記簿》中予以撤銷,銷毀撤出的《境外人員登記表》。

第六十七條境外人員在轄區內居留期間死亡的,社區民警應當及時將《境外人員登記表》從《現住人口登記簿》中予以撤銷,并在系統備注欄內內中注明死亡時間、死亡原因等情況,銷毀《境外人員登記表》。

第六十八條社區民警應在每年十二月對轄區內居住的境外人口進行一次全面梳理整頓。

第二節戶限戶口審批工作

夫妻投靠

第六十九條外省市人員與我市非農業人口結婚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1、來津人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上,結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十年以上,十八周歲以下子女可以隨遷;

2、來津人一方系再婚的,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上,結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三年以上;

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條外省市人員與我市非農業戶口殘疾人員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1、外省市人員與我市患嬰兒癱后遺癥等嚴重疾病的非農業人口結婚,年齡在三十周歲以上,在津居住五年以上的;

2、外省市人員與我市患盲、聾啞,四肢不全等嚴重殘廢的非農業人口結婚,婚后來津投配偶居住生活的。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醫院診斷證明、殘疾程度照片;

9、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離、退休人員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家庭基礎在津,單身在外地工作,按國家規定辦理

離(退)休手續來津投靠配偶,不改變戶口性質的,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結婚證;

5、單位證明;

6、離(退)休證;

7、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二條農業人口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1、外省市農業人口因結婚投靠本市農業人口落農業戶口;

2、18周歲以下子女可隨遷。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6、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7、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三條本市各區縣之間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1、本市各區縣之間投靠配偶“農轉非”;

2、“兩區三縣”到其他十三區投靠配偶遷移落戶;

3、未婚子女可隨遷。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老人投靠子女

第七十四條外省市離、退休老人投靠子女。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并同時提出申請(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2、已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5、來津人如系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6、住房證明(是指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7、他處無投靠的證明;

8、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第七十五條外地子女投靠父母(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外地人口與我市非農業人口結婚,其生18周歲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繼父母)的。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投靠人父母的《結婚證》,如被投靠人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以及《死亡證明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情況證明;

6、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7、投靠人的《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

8、住房證明(是指屬于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六條外地子女投靠父母(“農投農”戶口)。

(一)受理條件:

外地農業人口與我市農業人口結婚,其生18周歲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繼父母)的。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投靠人父母的《結婚證》,如被投靠人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以及《死亡證明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情況證明;

6、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7、投靠人的《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或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七條本市子女投靠父母“農轉非”以及由兩區三縣、鐵城到其他十三個區投父母。

(一)受理條件:

本市人口子女投靠父母“農轉非”以及由兩區三縣、鐵城到其他13區投父母的不受年齡限制,但必須未婚。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投靠人父母的《結婚證》,如被投靠人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以及《死亡證明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所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情況證明;

6、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7、投靠人的《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或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住房證明(是指屬于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收養子女

第七十八條收養子女。

(一)受理條件:

本市有常住戶口的人員,年滿30周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收養1名14周歲以下兒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掌握在18周歲以下),已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準予落戶。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在生父母處未落戶或改變戶口性質的,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落戶手續。不改變戶口性質的,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收養人申請書(收養人雙方簽字);

2、申請人及被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收養登記證件;

5、區縣計劃生育部門證明;

6、養父母醫院體檢證明;

7、《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8、民政部門公告;

9、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引進人才戶口

第七十九條引進人才戶口。

(一)受理條件:

(1)本市企業引進的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普通全日制碩士學位及以上學歷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十八周歲以下子女在津落戶;

(2)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的外省市人員(含“兩區三縣”到其他十三個區人員),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下,已在我市注冊企業工作并簽定正式勞動合同的,準予落戶;

(3)已在我市注冊的企業工作并在津落戶滿三年,且具有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普通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人員,可申報其配偶落戶;

(4)對我市大專院校短缺專業,在我市公開招聘后仍不能滿足需求,需要聘用外地專科畢業生的,且該畢業生已在我市注冊企業工作滿二年,簽定五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準予在津落戶。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落戶地派出所申請。落戶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

4、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5、學歷或職稱證書;

6、引進單位證明;

7、勞動合同;

8、單位營業執照副本;

9、結婚證;

10、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準生證或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11、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證件;

12、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突出貢獻人員及家屬戶口

第八十條企業納稅申報常住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對外省市人員和我市農業人口在津興辦私營企業,上年度納稅額達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可準予一次性辦理該企業投資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十八周歲以下子女一戶或高級管理人員、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廠長一名在津落戶或“農轉非”;

2、對外省市在津投資興辦的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及本市鄉鎮企業,上年度納稅額達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可準予一次性辦理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十八周歲以下子女一戶或高級管理人員、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廠長一名在津落戶或“農轉非”。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落戶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落戶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

4、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5、結婚證;

6、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準生證或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7、單位營業執照副本;

8、納稅憑證;

9、驗資報告;

10、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證件;

11.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一條獲榮譽稱號人員申報常住戶口。

(一)受理條件:

凡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獲得發明創造專利、市級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市級維護社會治安先進個人表彰的人員,允許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津落戶。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落戶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落戶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

4、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5、結婚證;

6、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準生證或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7、單位營業執照副本;

8、勞動合同;

9、榮譽證書或專利證書;

10、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證件;

11、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釋放、解教人員戶口

第八十二條釋放、解教人員戶口。

(一)受理條件:

原有我市常住戶口,在外地執行勞改、勞教、少管期滿放回的。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

2、釋放或解除勞教、少管證件;

3、原注銷戶口依據;

4、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被投靠人同意接收書面材料;

6、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三條遣疆返津人員戶口。

(一)受理條件:

已釋放、解教返津的遣疆人員,家屬同意收留的,準予在津恢復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

2、釋放或解除勞教、少管證件;

3、原注銷戶口依據;

4、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被投靠人同意接收書面材料;

6、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藍印戶口

第八十四條購房辦理藍印戶口。

(一)受理條件:

凡在二ΟΟ七年四月一日以后,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住房標準為:市內六區和塘沽區(含開發區、保稅區)購房80萬元;環城四區和大港、漢沽區購房六十萬元;兩區(武清區、寶坻區)三縣購房40萬元。

二ΟΟ七年四月一日以前購房申報藍印戶口的,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市內六區,塘沽、漢沽、大港三十萬,環城二十萬,兩區三縣八萬)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所購商品房座落地分局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后上報市局審批。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藍印戶口登記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暫住證;

4、結婚證;

5、出生證、準生證或征收社會撫養費以原始依據;

6、購房發票;

7、契稅完稅證;

8、購房合同;

9、產權證;

10、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五條投資申辦藍印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外省市單位、個人或我市農業人口在津投資注冊并經營納稅的企業,在津有自己名下固定合法住所,投資二百萬人民幣,登記一人藍印戶口。申請登記藍印戶口人員均需清戶辦理,即申請人已婚的,需同時辦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請人未婚的,需同時辦理本人及父母。投資登記藍印戶口的,只允許登記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投資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2、外省市(包括境外、國外)個人或企業,在津投資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注冊成立并已經營納稅的企業,對其雇用的高級管理人員、營銷人員、技術人員等重要崗位人才,每投資二百萬人民幣,可登記一人藍印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登記藍印戶口所在地分局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審批。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藍印戶口登記申請書;

2、申辦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暫住證;

4、申辦人結婚證;

5、出生證、準生證或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6、法定代表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7、投資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8、申辦人房屋手續;

9、營業執照;

10、驗資報告;

11、銀行進帳單;

12、稅票;

13、單位證明;

14、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更正出生日期

第八十六條更正出生日期。

(一)受理條件:

居民出生日期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更正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因我市公安機關原因造成年齡差錯的不需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能證實正確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資料或原始戶籍資料;

4、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第三節居民身份證管理

第八十七條居民身份證照片。

(一)照片標準:

按照《居民身份證制證用數字相片技術要求》(GA461?2004),標準照片要求:申領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頭部占照片尺寸2/3,不著制式服裝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鏡的公民應配戴眼鏡。白色背景無邊框,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相片無斑點、瑕疵、印墨缺陷,臉部無局部亮度。照片尺寸為26mm(寬)×32mm(高),臉部寬度(兩耳根之間)為15±1mm。

(二)照片采集:

照片采集三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公民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采取現場數碼相機拍攝(即現場數碼采集);第二種形式是公民提供彩色標準紙質照片進行掃描(即相片掃描采集);第三種形式是公民在異地采集照片,提供電子人像信息(異地人像采集)。

1、現場數碼采集。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調取庫存信息及照片,與申領人本人及其《居民戶口簿》進行審核,無誤后利用人像采集系統現場采集申領人照片,并進行相片認證。

2、相片掃描采集。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調取庫存信息及照片,與申領人本人及其《居民戶口簿》、交驗照片進行審核,無誤后掃描申領人照片,利用人像采集系統對掃描照片進行處理,并進行相片認證。

3、異地人像采集。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調取庫存信息及照片,與申領人的《居民戶口簿》、交驗照片(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進行審核,無誤后利用人像采集系統對提交照片進行處理(或登錄《天津公安局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相片檢測中心》網站,根據照片回執的圖像號提取照片),并進行相片認證。

(三)相片認證:

登陸《天津公安局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相片檢測中心》網站,預覽認證相片,進行認證,認證合格后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合成制證信息;認證不合格從新采集照片直至認證合格。異地采集照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下載相片后不進行認證直接在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合成制證信息。

第八十八條居民身份證申領。

(一)受理條件: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身份證申領,應當予以受理:

1、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2、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3、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行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后,方可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

4、申領人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中無歷史照片的,應到戶口地派出所補錄照片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二)審核證明證件:

應當嚴格審核辦理居民身份證申領公民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其戶籍在津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證件: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托書(代辦人需從各分局領取)、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居民身份證標準彩色照片(紙質照片和電子照片均可)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辦理程序:

對于符合辦理居民身份證申領條件并且證明材料齊備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辦理:

1、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模塊里的申換補領辦理功能,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從居民身份證受理系統內調出申領人信息,核驗無誤后如實填寫相關項目;

2、采集人像信息,進行照片認證,認證合格后合成制證信息;

3、打印《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交申領人核實簽字認可。如申領人對登記表項目提出異議,經核實確需修改、變更的按相關要求辦理,涉及證件項目的承辦人要重新受理;

4、進入天津市非稅收入系統,按照收費標準收取制證工本費并開具代收費票證;

5、公民領取證件時,要查驗《居民戶口簿》、領取憑證,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模塊里的發放功能,現場讀取居民身份證芯片信息,且將證件視讀、機讀信息與計算機人口信息進行核對檢驗,確保準確無誤后填寫相關發放信息。并經申領人在《簽發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后發放證件。

第八十九條居民身份證換領。

(一)受理條件: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身份證換領,應當予以受理:

1、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公民身份號碼變更、地址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

2、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行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后,方可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

(二)審核證明證件:

應當嚴格審核辦理居民身份證換領公民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原《居民身份證》;

3、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其戶籍在津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證件: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托書(代辦人需從各分局領取)、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居民身份證標準彩色照片(紙質照片和電子照片均可)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申領人《居民身份證》、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辦理程序:

對于符合辦理居民身份證換領條件并且證明材料齊備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辦理:

1、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模塊里的申換補領辦理功能,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從居民身份證受理系統內調出申領人信息,核驗無誤后如實填寫相關項目;

2、采集人像信息,進行照片認證,認證合格后合成制證信息;

3、打印《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交申領人核實簽字認可。如申領人對登記表項目提出異議,經核實確需修改、變更的按相關要求辦理,涉及證件項目的承辦人要重新受理;

4、進入天津市非稅收入系統,按照收費標準收取制證工本費并開具代收費票證;

5、公民領取證件時,要查驗《居民戶口簿》、領取憑證,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模塊里的發放功能,現場讀取居民身份證芯片信息,且將證件視讀、機讀信息與計算機人口信息進行核對檢驗,確保準確無誤后填寫相關發放信息。并經申領人在《簽發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后發放證件;

6、換領居民身份證要收繳公民原居民身份證。收繳的居民身份證收繳信息要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里的收回交回模塊填寫相應的收繳信息。

第九十條居民身份證補領。

(一)受理條件: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身份證補領,應當予以受理:

1、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2、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行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后,方可辦理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

(二)審核證明證件:

應當嚴格審核辦理居民身份證補領公民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其戶籍在津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證件: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托書(代辦人需從各分局領取)、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居民身份證標準彩色照片(紙質照片和電子照片均可)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辦理程序:

對于符合辦理居民身份證補領條件并且證明材料齊備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辦理:

1、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模塊里的申換補領辦理功能,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從居民身份證受理系統內調出申領人信息,核驗無誤后如實填寫相關項目;

2、采集人像信息,進行認證,認證合格后合成制證信息;

3、打印《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交申領人核實簽字認可。如申領人對登記表項目提出異議,經核實確需修改、變更的按相關要求辦理,涉及證件項目的承辦人要重新受理;

4、進入天津市非稅收入系統,按照收費標準收取制證工本費并開具代收費票證;

5、公民領取證件時,要查驗《居民戶口簿》、領取憑證,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模塊里的發放功能,現場讀取居民身份證芯片信息,且將證件視讀、機讀信息與計算機人口信息進行核對檢驗,確保準確無誤后填寫相關發放信息。并經申領人在《簽發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后發放證件。

第九十一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

(一)受理條件: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應當予以受理: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二)審核證明證件:

應當嚴格審核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公民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申領人《代收費票證》。

(三)辦理程序:

對于符合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條件并且證明材料齊備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辦理:

1、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中的臨時二代證業務模塊,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調取制證信息,按要求填寫相關項目;

2、進入天津市非稅收入系統,按照收費標準收取制證工本費并開具代收費票證;

3、公民領取證件時,民警要將臨時居民身份證與申領人《居民戶口簿》審核,待申領人在《臨時居民身份證簽發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后發放證件。

第九十二條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

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二十元,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四十元,臨時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十元。

對農村五保戶、農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年國家確定的絕對貧困線以下的貧困戶、領取政府定期救濟補助的特困戶,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在其首次申領和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科出具統一有效證明并核驗“低保證”等相關證件免收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以及其他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居民,在其首次申領取、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科出具的有效證明可減半收取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第九十三條制證時限。

自申領人簽字提交《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三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公安機關在受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制作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九十四條公民身份號碼變更證明信。

(一)受理條件: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開具公民身份號碼變更證明信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因公民身份號碼出現重號、錯號以及變更,為證明身份辦理其他事務等,需要派出所出具相關戶籍證明的,可以申請開具公民身份號碼變更證明信。

(二)辦理程序:

對于符合開具公民身份號碼變更證明信申請條件并且證明材料齊備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辦理:

1、查閱本派出所相關戶籍登記及歷史檔案,如確系本派出所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的,應及時為公民出具證明。

2、經查證,不屬于本派出所變更的,應根據公民戶籍檔案中的遷移記錄,及時與遷移出地或變更公民身份號碼地派出所聯系核實。經核實無誤后,為群眾出具證明。

第四節暫住證申領

第九十五條申請依據:《暫住證申領辦法》(公安部第25號令)。

第九十六條申領條件:對擬在本市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在登記的同時申辦《暫住證》。對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出差等人員,只辦理暫住登記或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第九十七條申領數量:無數量限制。

第九十八條收費項目名稱及依據:此項申請不收費。

第九十九條申請時限:即時辦理。

第一百條申請程序:

(一)申請。

1、申請方式:申辦人到分縣局人口服務中心、派出所申請辦理。

2、申辦材料目錄:

(1)申辦人的《居民身份證》、一寸免冠照片;

(2)房屋租賃協議、房主《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本崗位責任人:派出所承辦民警、分縣局承辦民警。

(二)受理、審查。

1、受理標準:

(1)事項屬于本機關的職權范圍;

(2)材料齊全、規范、符合法定形式。

2、審查程序:

(1)申辦材料齊全、規范,符合法定形式,即時辦理,頒發《暫住證》;

(2)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或不齊全的,受理單位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內容。

本崗位責任人:派出所承辦民警、分縣局承辦民警

第一百零一條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罰款;

(三)雇傭無《暫住證》人員或者扣押《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一百零二條監督措施。

(一)暫住證申領規范在各級人口管理接待窗口公示;

(二)建立投訴制度,市局戶政處對外投訴電話為23943513,對投訴問題,做到件件解決落實。

第五節出租房屋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管理依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第24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四條管理實施主體:天津市公安局

第一百零五條管理范圍:凡在本市從事出租房屋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登記,并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一百零六條管理數量:無數量限制。

第一百零七條收費項目及依據:此項管理不收費。

第一百零八條管理時限:及時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管理程序:

(一)登記:

1、登記方式:出租房屋房主到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民警根據房主提供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建檔管理。

2、登記材料目錄:房主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房屋租賃協議、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本崗位責任人:派出所承辦民警。

(二)受理標準:

1、事項屬于本機關的職權范圍;

2、材料齊全、規范、符合法定形式。

(三)出租房屋建檔材料目錄:

《房屋出租(借)登記表》、《房屋座落平面圖》、《房屋租賃合同》、《治安責任保證書》、《安全檢查記錄》。

本崗位責任人:派出所承辦民警。

第一百一十條處罰。

(一)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監督措施

(一)出租房屋管理規范在各級人口管理接待窗口公示;

(二)建立投訴制度,市局戶政處對外投訴電話為23943513,對投訴問題,做到件件解決落實。

第六節社區民警工作規范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在轄區內以社區為單位設立社區警務室,并根據社區規模、人口數量和治安情況在每個社區配備一名以上責任區民警。

第一百一十三條責任區民警在責任區工作的時間為每周二、四上午。

第一百一十四條責任區民警的工作情況應當及時記錄在《責任區民警工作手冊》中。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應當保持責任區民警的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動。

第一百一十六條社區民警服務群眾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社區警務室定期接待群眾;

(二)設立警民聯系箱、聯系簿,發放警民聯系卡,公布聯系電話;

(三)幫助聯系解決群眾求助的事宜;

(四)為群眾代辦戶口、公民身份證件等事宜,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等有特殊困難的群眾實行上門服務;

(五)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七節派出所值班民警工作規范

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時,必須堅守崗位,嚴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記錄,有情況及時請示報告,不得從事與值班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在接到110指揮中心出警指令后,應當做到:

(一)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長報告并通知距離案(事)件發生地最近的民警趕赴現場。需備勤民警出警的,應當立即告知其發案地點及基本情況;

(二)接到案(事)件現場民警回報后,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長、110指揮中心報告,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一百一十九條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及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員時,應當做到:

(一)詢問基本情況,制作詢問筆錄,填寫《接受案件回執單》,并根據公安派出所所長意見交有關民警處理;

(二)對緊急案(事)件,應當立即依法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長報告。

第一百二十條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眾來訪、查詢、求助時,應當做到:

(一)耐心答復或者解決群眾提出的問題;

(二)接待群眾尋人或者查找住址的,詳細問明情況,積極幫助查找;

(三)對于群眾的求助,屬于職責范圍的,積極幫助解決;不屬于職責范圍的,向群眾說明理由。群眾求助及民警處理的情況都應當記錄在案;

(四)對群眾送交揀拾物品的,詳細做好記錄,盡快查找失主。對于歸還物品的情況或者無主物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向送交揀拾物品的群眾反饋。

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應當對公安派出所所內的安全情況進行巡查,對進入內部辦公區的所外人員應當查驗證件,問清情況,并進行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安派出所民警辦理戶口時,應當做到:

(一)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申報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二)對申報材料齊全,但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當場受理并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對申報材料不全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并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四)對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告知不能辦理的原因。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安派出所民警辦理公民身份證件時,應當做到:

(一)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公民身份證件,符合規定的,當場受理,在規定時限內頒發;

(二)在為公民進行出生登記時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在注銷戶口時收回公民身份證件;

(三)公民換領公民身份證件的,在發放新證的同時收回舊證;

(四)對不符合辦理規定的,說明原因,或者詳細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八節社區防控

社區民警的工作職責和勤務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條社區民警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社區實有人口了解和工作對象管理控制;

(二)收集各類情報信息;

(三)宣傳發動群眾開展創建平安社區、平安轄區活動,組織社區巡邏防范,指導推廣物防、技防建設;

(四)按照全局業務工作需求,及時采集、錄人、更新人、地、物、事、組織等信息,數據;

(五)組建社區輔警、治保會、社區巡邏隊、社區安全信息員、平安志愿者等民防隊伍,指導社區防范工作;

(六)對發生在社區內的入戶盜竊、盜竊機動車案件的事主及利害關系人進行走訪,查找線索,檢查漏洞,采取防范措施,遏制社區發案。

第一百二十五條社區民警實行直接下社區的勤務方式,工作時間應根據社區治安狀況和警務工作需要,本著便于履行職責,便于聯系群眾的原則,在最有利于開展工作的時間,下社區:

(一)社區民警通過基層警務信息系統及公安網瀏覽市局、分局各業務部門發布的人口管理、警情通報、重點布控人員等工作信息,從中獲取與本社區有關的各種有效信息按照派出所工作安排,開展工作;

(二)社區民警每日在社區警務室利用一個小時的時間接待群眾,解答群眾咨詢、調解群眾糾紛、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等;

(三)社區民警深人社區開展經常性的走訪群眾、收集情報信息、組織群防群治力量巡邏、安裝物防技防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以及人口調查等基礎工作;

(四)社區民警每日工作結束前,將工作情況及采集信息、線索等,按照要求,分別錄入基層警務信息系統。遇到重大、緊急情況要迅速上推派出所領導;

社區民警的工作任務和常量

第一百二十六條社區民警的工作任務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收集情報信息。在廣泛收集帶有普遍性的社情民意等治安信息的基礎上,重點做好有關影響政治穩定、社會安定及治安秩序的情報信息的收集上報工作,及時發現、提供刑事及治安案件線索。具休工作方法:在社區各階層人員中廣泛發展治安信息員隊伍。形成公秘結合、搜蓋整個社會面的情報信息網絡。要重點發展三類信息員以治保會、治安信息員為基礎的信息員隊伍,重點收集社情信息;以下崗職工、拆遷戶等為主的信息員隊伍,重點收集群體性不安定信息;以治安耳目等力量為主的信息員隊伍,重點收集違法犯罪線索;

(二)加強實有人口管理。在對實有人口普遍調查的基礎上,落實對人口分類管理,重點加強對工作對象、流動人口的管理,及時發現、控制具有違法犯罪可能的人員,減少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三)組織安全防范。廣泛發動群眾,有效整合輔警力量和民防資源,積極推物技防手段和措施,組織開展創建“平安社區”、“平安轄區”活動,形成嚴密的社區治安防控休系,預防和減少可防性案件的發生。具體工作方法:

1、指導社區居委會完善治保會工作;

2、加強與社區黨政組織、企事業單位、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經常性的聯系溝通,爭取各方支持,組建治保會、社區巡邏隊、治安信息員、平安志愿者、物業保安等多層次的社區群防群治隊伍,開展防范工作;

3、每周召開治保例會,通報杜區治安狀況和安全防范情況,布置工作任務,指導治保力量開展防控工作;

4、每月對群防群治力量開展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講評,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要求,適時組織培訓,提高巡邏控制和發現線索、問題的能力,并將培訓時間、方法和內容,參加培訓人員情況和培訓效果等進行記錄;

5、每季度組織社區治保會,協調內部單位保衛組織集中開展一次以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大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各種不安全隱患;

6、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社區居民會或行業、部門、通報治安情況,開展法制宣傳,提高社區居民防范意識和防范能力。

7、社區民警對發生在本社區內的入戶盜竊、機動車被盜等可控性案件應及時進行走訪,及時了解案情,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案件走訪的對象。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舉報人、目擊證人以及案發地周邊的群眾;

(2)案件走訪的形式。案件當事人居住在本社區內的,無特殊情況社區民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對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走訪,分析發案原因,提供防范建議,了解群眾訴求,安撫群眾情緒;

(4)案件走訪的內容:

①對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表示慰問;

②詳細了解案件發生的經過、人身、財產受損程度、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訴求;

③查找防范漏洞,提示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等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④了解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以及案發地周邊群眾等對案件的反映;

⑤根據辦案單位的要求,進一步向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舉報人、目擊證人和案發地周邊群眾了解情況,搜集固定證據,排查居住在本社區內的犯罪嫌疑人;

⑥根據案件情況,及時在社區內發布警情提示或通報。

(5)對未偵破的案件,社區民警應當在案發后的一個月內,對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等進行第二次走訪,通報案件偵破的進展情況,征求意見建議。對已辦結的案件社區民警要及時走訪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征求對案件處理的意見,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6)對特殊情況的走訪:

①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等要求對案件偵破情況進行說明的要應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等要求認真迅速進行走訪;

②案件偵破有進展需要向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等通報情況的,要及時走訪;

(7)社區民警因故不能及時走訪的,派出所耍指派其他民警代為走訪,不能通過網絡、書信等方式或由輔警人員、治保人員等代為走訪;

(8)案件走訪的記錄。每一次走訪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定期歸檔,統一保存;

8、社區發生入戶盜竊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工作對象、違法犯罪窩點被打擊處理后,社區民警要于次日寫出調查報告,查找工作漏洞,制定整改措施;

9、積極開展宣傳,爭取黨委政府、社區組織和居民的支持,因地制宜,積極推廣防盜門、防撬鎖、防護欄、樓宇對講等物防技防設施,增強社區防控能力。

(五)開展社區巡邏。社區民警要組織足夠數量的輔警力量、民防人員,在重點時段、重點部位開展巡邏防控,嚴密社區控制,及時發現,堵塞防范漏洞,打擊現行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社區警情安排治保積極分子、治安巡邏志愿者和物業服務人員等民防力量做好白天的看護和巡控工作;組織帶領治安巡防隊、物業保安、停車管理員等專職人員,在夜間、社區重點部位、案件多發地段進行巡邏,嚴密社區控制;

社區巡邏要以重點要害部位、繁華復雜場所、外來人口聚居區等部位為重點,堅持經常性的巡邏與巡查,注意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查處治安隱患。

第九節派出所治安調解

第一百二十七條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第一百二十九條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施。

第一百三十條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開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四)自愿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及時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應當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及時依法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六)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通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一百三十一條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參加治安調解。委托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注明委托權限。

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一百三十三條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以及損毀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認定結論出具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一百三十四條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治安調解協議書》(式樣附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協議。

第一百三十五條《治安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安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三)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調解協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百三十七條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三十八條公安機關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大學高考網(式樣附后),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第一百三十九條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范圍,并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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