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第十三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第十四條鐵路分局、部屬總公司所屬工廠、工程處及其以上單位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勞動鑒定委員會。勞動鑒定委員會由同級的社會保險、勞動安全、勞動工資、人事、衛生、工會部門組成,單位主管領導為委員會主任。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社會保險部門,負責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工傷評殘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參加鑒定的醫生應具有中級以上醫學技術職稱,并由該委員會發給聘書。勞動鑒定人員在進行勞動鑒定時,應當全面了解被鑒定人情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和評殘標準,客觀公正地評出鑒定結論。勞動鑒定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鐵道部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工作制度。
(三)指導、監督、檢查下屬企業或單位勞動鑒定工作。
(四)根據國家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標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五)負責指定進行醫療技術鑒定的醫療機構和醫療技術鑒定醫生的資格審定。
(六)負責下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后發生爭議的審定。
第十五條職工工傷致殘程度的鑒定,應由傷殘職工所在單位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鑒定。被鑒定者必須具備有效的工傷證明,原始的病歷記錄,醫療終結證明和近期的各種有關檢查結果。有關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還必須出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的職業病診斷書。
第十六條已經確定傷殘等級的職工傷情發生變化的,可報請勞動鑒定委員會重新進行鑒定。符合評殘標準一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四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應當到醫療合同醫院進行治療,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院或者醫療機構救治。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治療費、藥費由醫療統籌基金支付。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需要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就醫的,由醫療合同醫院提出意見,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交通、食宿按照因公出差辦理。需乘坐火車的,“就醫乘車證”的填發按鐵勞〔1994〕142號文件規定辦理。工傷職工治療非因工范圍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十八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制度。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按照傷情程度確定,一般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確定工傷醫療期,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條凡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各鐵路局(集團公司)、部屬總公司應將工傷保險待遇審批報告副本報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發給由部統一印制的《工傷(亡)撫恤證》,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指本人因工受傷前12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下同)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24個月至18個月。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易地安家的發給安家補助費,標準為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辦理。
第二十一條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鐵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標準時,應當按基本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其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16至6個月。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基本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在工資總額中按月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基本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因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指定醫院檢查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醫療期待遇。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六級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單位在工資總額中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領取傷殘撫恤金期間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改領退休待遇。若按鐵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本人原享受的傷殘撫恤金,差額部分繼續發給。
(五)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終止勞動關系自謀職業并經單位同意,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由單位在工資總額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至9個月。其中:七級15個月,八級13個月,九級11個月,十級9個月。
第二十三條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30%、20%發給。低于所在地護理費金額的,差額部分可以補足。
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第二十五條凡屬職工因工死亡,各鐵路局(集團公司)、部屬總公司均應向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呈報書面工亡保險待遇申請報告及有關證實材料,經部審核批復后,發給親屬《工傷(亡)撫恤證》,并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20%發給,孤寡老人和孤兒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每月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地撫恤金金額的,差額部分可以補足。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個月。符合第二十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20個月發給。低于所在地補助金金額的,差額部分可以補足。
第二十六條工傷傷殘撫恤金由鐵道部根據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由鐵道部每年公布。
第二十七條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親屬或傷殘職工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支付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3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退回。
第二十九條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鐵路企業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對于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國內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有關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發給其他待遇。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本辦法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出國、出境人員應當由我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人員到境外定居的,按照以下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一)供養直系親屬未滿16周歲的,按照當年供養撫恤金標準計發至16周歲。
(二)配偶或者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按照當年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準和國家或鐵道部公布的最新平均壽命計發。
(三)享受傷殘撫恤金的人員,按照當年本人傷殘撫恤金標準和國家或鐵道部公布的最新平均壽命計發。
第三十一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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