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物業熱點難點問題,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欽州市物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物業管理的含義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三、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四、制定依據
《辦法》主要根據以下法律、法規及規章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4.《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7〕504號)
5.《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59號公告)
6.《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6號)
7.《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0號)
8.《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31號)
9.《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88號)
10.《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5號)
1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
12.住建部《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2009〕274號)
13.住建部《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建房〔2010〕165號)
14.住建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建住房〔2003〕130號
五、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分為六個章節共三十六條:
第一章為總則(第一條至第五條),主要內容是明確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及物業管理工作的相關職責部門;
第二章為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第六條至第十三條),主要內容是規范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運作及監管等工作;
第三章為物業服務(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主要內容是規范物業企業的選聘和解聘流程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收費、誠信等工作;
第四章為物業的使用及管理(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九條),主要內容是明確物業服務用房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小區配套部分的設置條件及其維修責任劃分、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范圍等,同時規范開了發建設單位在小區規劃、建設與銷售等物業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五章為監督管理(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主要內容是明確各部門、單位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
第六章為附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主要內容是明確《辦法》的解釋部門及施行日期等。
六、施行時間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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