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為更好的落實創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各項有關要求,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保障市民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現就規范城區養犬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區內養犬的,一律實行拴養或圈養。所養犬只應當及時到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免疫注射,領取《犬類狂犬病免疫證》和《免疫牌》。
二、養犬人攜犬出戶的,應當為犬佩戴《免疫牌》,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并及時清除犬糞,不得污染公共環境衛生。
三、養犬人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廣場、公園、景區、社區公共健身、娛樂場所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四、養犬人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按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五、凡未掛《免疫牌》、未實行拴養圈養的犬只,一律視為流浪犬,由公安機關收留管理。公民發現狂犬,應當及時報告,由公安機關予以捕殺。
《條例》第二章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在居民生活區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不含寵物醫院)、博物館、紀念館、烈士陵園、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賓館、餐飲場所、候車(機)室,乘坐小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出戶時不束犬鏈,不由成年人牽領,不主動避讓行人,不及時清除犬糞;驅使或者放任犬只傷害、恐嚇他人;以及其他違反養犬文明行為規范的行為。
《條例》中列入禁養名錄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畜牧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禁止攜犬的場所除上述之外,其他經營管理場所也有權決定禁止攜犬進入,但必須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另外,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并不受該規定的限制。
同時,《條例》還要求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畜牧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制定養犬的具體管理辦法。
條例的第五章,還對市民反映比較集中的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了處罰。在我市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居民生活區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其犬只;攜犬進入《條例》規定的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攜犬出戶不束犬鏈或者不由成年人牽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攜犬出戶不及時清除犬糞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對于驅使或者放任犬只傷害、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犬只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明養犬重在引導
《臨沂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從1月1日起施行,此后文明養犬不僅僅只是道德上的呼吁,更有了地方法規上的約束,對于違反者,也有了明確的處罰措施以及執法部門。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無論養犬與否,市民大都表示贊成。
“當然,文明養犬除了法律法規治理之外,還需要文明道德的引導。”王維義表示,居民小區可以加強文明養犬的宣傳,定期開展文明養犬教育,讓其真正深入人心。
“想要真正達成文明養犬絕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這過程中需要各個政府部門的協同治理,同時也需要市民的積極參與和監督,讓文明養犬逐漸成為一股良好的風氣。”王維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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