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湘潭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湘潭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養犬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和國務院《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市區飼養和管理犬類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嚴格控制犬類動物管理,實行限制飼養、強制免疫、掛牌標識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區犬類動物的管理工作。公安、城管、工商、衛生、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市區犬類動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和健康證制度。養犬人必須按規定帶犬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免疫、驅蟲和人畜共患病病原檢查,并辦理健康證(卡)后方可飼養。
市區嚴禁飼養食用犬和狼狗。因公共安全需要,飼養狼犬必須報市公安部門審批,并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登記。
第六條健康證(照)實行年審制度。每年3月,養犬人應當攜犬到發證機關進行年審。健康證(卡)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和轉讓。
第七條持證犬只必須每半年接種一次疫苗。被犬只允許繁殖的幼犬,必須在出生后兩個月內進行免疫。
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犬類動物防疫工作。
第八條擬養犬人發生變更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第五條規定在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養犬人變更住址的,應當在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遺失、損壞證書、品牌標志的,應當在15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手續。
第九條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準養犬的頸部佩戴統一的健康卡;
(二)不得攜犬進入機關、教學區、醫院、商店、飯店、賓館等公共場所;
(三)不得攜犬乘坐除出租車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四)室外養犬,應當由成年人看管,配犬鏈,防止犬只咬傷他人;
(五)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養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六)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犬只不傷害和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條經營犬類動物的,必須依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犬只出售前,必須經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并取得免疫檢疫合格證明。
養犬必須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場所內經營。
第十一條犬只咬傷他人的,犬主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院進行緊急免疫接種;將犬只送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觀察。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犬必須立即捕殺。以上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十二條發現狂犬病疫情,養犬人或當地基層組織應在12小時內向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市衛生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市衛生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相互通報疫情,及時采取緊急防疫措施。
狂犬病疫區的犬只應立即捕殺,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必須深埋或火化。嚴禁窩藏、轉移、出售疫區內的任何犬只及其產品。
第十三條除動物園外,市區不得設立犬類養殖場。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公安、城管、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單位有權強制捕殺其犬只。
第十五條擅自轉讓、涂改、偽造犬只防疫檢疫證明、健康證明(許可證)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第九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捕殺其犬只;涉事相關單位有權制止養犬人的上述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非法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非法犬,導致咬傷他人或者在人群中引發狂犬病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的,由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處5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予以處罰。
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工商法規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取締。
第二十一條拒絕、阻礙犬類動物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市區內的其他寵物管理以及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犬類動物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一、重點管理區內,一戶一犬(非烈性犬)。
1、申請人身份證(本市戶籍人口、年滿18周歲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本市居住證。
2、有效的獨戶住所證件。包括:“房產證(不動產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和房主同意飼養的書面說明。
3、單位辦證須需提供單位主體資格證明、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養犬用途說明;看管犬只人員的身份證件;養犬管理制度,專門場所、安全圈養設施等(拍照上傳)。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
5、寵物的三張拍攝照片分別是正面照、左側照、右側照。
二、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持有效證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三、養犬登記為一次性登記。 養犬人應當在取得免疫證后五日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確定的登記場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也可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提交有關材料辦理登記。
四、外市依法登記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五、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系方式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六、需要變更養犬人的,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提交變更后養犬人的有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檢場所的,養犬人通過犬主app或其他政務平臺自主申請注銷,也可到免疫登記點辦理注銷。
認證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眾號/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種類型等,扶助/導盲犬需額外的相關證明材料,選擇領取犬只登記標識的免疫點);
第二步:公安人員對犬主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
第三步:審核通過后,犬主前往選擇的免疫點領取犬只登記標識;
第四步:免疫點工作人員發放犬只登記標識、并提交犬只登記標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養犬登記證;
第五步:養犬登記辦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選擇是否打印養犬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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