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各地準確理解和認真執行《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版)》(以下簡稱《條例(2021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凡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的規定,現對《條例(2021版)》若干條款的具體應用解釋如下:
一、《條例(2021版)》生效日期是什么時間?《條例(2021版)》是否具有溯及力?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條例(2021版)》自公布之日施行。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的規定,《條例(2021版)》沒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發生的行為,除《條例(2021版)》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外,應當適用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規定。
具體操作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條例(2021版)》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依照行為發生當時的原《條例》或者政策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但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下情形除外:2021年5月31日至《條例(2021版)》實施之前,不符合原《條例》或政策規定,但符合《條例(2021版)》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視為合法生育,當事人要求補辦生育登記的,應予補辦。補辦生育登記后,可享受合法生育的相應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無法兌現部分除外)。
(二)《條例(2021版)》生效后發生的行為,按照《條例(2021版)》的規定處理。
(三)具有連續性的行為,行為開始于《條例(2021版)》生效前,終止于生效后的,適用《條例(2021版)》。
二、如何理解“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子女數如何計算”?
《條例(2021版)》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的“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指生育三個子女是夫妻的基本權利,由其自主安排生育。衛生健康部門、基層組織和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夫妻享受規定的增加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為其生育三個子女提供便利條件。
夫妻,是指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并辦理了結婚登記,包括初婚夫妻、再婚夫妻和復婚夫妻。初婚是指男女雙方均為初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確定合法婚姻關系的行為;再婚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離異或喪偶后,與他人再次確定合法婚姻關系的行為;復婚是指離婚的男女自愿恢復夫妻關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重新確定婚姻關系的行為。
子女數按以下原則進行計算:
(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親生子女,計算子女數;
(二)夫妻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或復婚夫妻在復婚之前,生育的與雙方均有血緣關系的親生子女,計算子女數;
(三)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的與夫妻一方或雙方無血緣關系的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親生子女,計算子女數;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五)婚姻存續期間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不計算子女數。持該主張的夫妻,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無法提供證明者,視為該夫妻親生,計算子女數;
(六)收養的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七)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蹤且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以上子女數計算方式僅適用于生育政策,不適用計劃生育家庭保障與獎勵、違法生育法律責任追究等政策。
三、如何理解“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殘疾且沒有醫學上認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條例(2021版)》第十三條所稱的“有子女殘疾且沒有醫學上認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是指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再生育一個或多個子女:
(一)有一個或多個子女鑒定為殘疾;
(二)鑒定為殘疾的子女已經法定程序取得殘疾人聯合會發放的殘疾證;
(三)該夫妻經醫學檢查無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廢止(2021年9月26日)前作出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繼續有效。
四、如何辦理生育登記?
依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夫妻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辦理生育登記,也可以網上登記。辦理生育登記實行首接責任制,參加醫療保險人員憑生育登記回執享受相應的生育醫療待遇政策。
具體登記辦法按照省衛生健康委相關規定執行。
五、跨省婚姻如何執行生育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夫妻一方為我省居民、另一方為外省(我國大陸其他省市區,下同)居民,我省《條例(2021版)》關于再生育子女條件的規定與外省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執行。
六、如何享受《條例(2021版)》中規定的增加產假、護理假、育兒假和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
《條例(2021版)》規定的假期包括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加產假60天、男方護理假20天,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夫妻育兒假每人每年10天,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每年15天。
職工在增加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期間,依法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等收入。享受增加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的夫妻均指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
對因工作需要并經本人同意,不能休完的增加產假、護理假、育兒假和應休未休完的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育兒假和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未休完假期原則上不結轉下年。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組織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或《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管理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或《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意見書》,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依法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或者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的,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5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當告知職工。
有關假期的具體解釋如下:
(一)增加產假和男方護理假,天數連續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
(二)育兒假中所稱的每年,是指子女出生之日當天至下一周歲生日的前一天為一年。每年假期單獨計算,天數累計計算,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可根據育兒實際需要以天為單位享受。
有兩個及以上未滿三周歲子女的,以最小年齡的子女為基準計算年份,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對有兩個及以上未滿三周歲子女夫妻的假期天數按子女數量疊加計算。
在子女三周歲以內,親生父母、共同生活的繼父(母)、法定監護人夫妻(指該子女無親生父母撫養的情形)均可享受育兒假。
(三)增加產假、護理假與育兒假在同一年內的,分別享受。
(四)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中所稱的每年為自然年度,從父母一方年滿60周歲當年起,子女即可享受。
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每年總休假天數不超過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可根據實際需要以天為單位享受。
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中所稱的“獨生子女”,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出生的子女,且該子女為父母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即一般情況下,該子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養的兄弟姐妹和與父母再婚后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以下情形視為獨生子女,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
1.有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但其父母一方只有一個子女,且符合當時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其父或其母由該子女獨自承擔贍養義務的。
2.與無子女收養人有事實收養關系的唯一子女,且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僅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
3.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由配偶承擔其父母贍養義務的。
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獨生子女,以及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于2016年1月1日后死亡的,均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
七、如何理解“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條例(2021版)》第二十條所稱的“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是指1979年5月26日湖南省革命委員會《關于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湘革發〔1979〕58號)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當時的法規政策規定的領證條件,依法取得《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員。領證后未再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可以憑證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及相關待遇。
2016年1月1日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新產生的獨生子女父母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也不享受相關待遇。
八、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如何理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后,對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進行經營管理,所產生的集體經濟收益,在分配紅利時是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是否應當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
《條例(2021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成員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建立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可以稱為經濟合作社,也可以稱為股份經濟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征地補償費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是指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多分一人份額。
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后,獨生子女家庭成員取得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對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進行經營管理所產生的集體經濟收益,在分配紅利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
集體林權是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集體林權的分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經濟收益的分配。因此,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應當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的指導。以審查分配方案、納入目標管理考核等方式,督促落實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規定。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沒有享受到該待遇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具體怎樣執行?
(一)有權參與農村集體收益或征地補償費分配的獨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分配時增加一人份額:
1.父母均健在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2.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3.父母雙亡,其獨生子女尚未結婚(不包括結婚后離婚、喪偶)且無子女,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本條前兩項規定均不考慮獨生子女的性別、戶籍、婚姻、職業及是否健在等情況。第3項規定中,獨生子女因就讀大中專院校或者入伍期間將戶口遷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不影響其應享受的增加份額;畢業、退伍后不屬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或已招用、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正式職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額。
(二)有權參與農村集體收益或征地補償費分配的、除第一條規定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獨生子女家庭按下列規定增加份額:
1.父母均健在,一方已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增加二分之一份額。
2.父母離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且均已取得各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各增加二分之一份額;僅一方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增加二分之一份額。
3.父母離婚、喪偶后再婚,新組合的家庭仍為獨生子女家庭的,依其父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情況,按照第一條及本條第1項規定增加相應份額。
4.兩代均為獨生子女父母的,按2個獨生子女家庭計算,依其父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情況、戶籍、婚姻、是否健在等情況,按照第一條及本條前三項規定各自增加相應份額。均已去世的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增加份額。
十、如何理解“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以及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勵待遇”?如何理解“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在接納有子女的老人時,對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給予優先優惠”?終身未生育者是否還可以享受相關獎勵優待?
《條例(2021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以及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勵待遇”,是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城鎮居民達到省政府規定的年齡(國有單位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其他城鎮居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以享受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符合國家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規定的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合法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達到國家規定的年齡(年滿60周歲)時,可以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待遇。符合領證條件未依法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生育(收養)子女狀況證明,憑該證明享受相關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新產生的獨生子女父母、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不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待遇。
“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在接納有子女的老人時,對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給予優先優惠”,其中的給予優先,即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如果接納有子女的老人,須先行接納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如需排隊輪候,須將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列為優先輪候對象;給予優惠,即在收取相關費用方面給予適當減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女性、年滿四十周歲的男性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十一、如何理解“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服務需求,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優先提供便利醫療服務”?
《條例(2021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對計劃生育特困家庭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家庭的各項幫扶措施,包括生活保障、養老照料、醫療服務、精神慰藉等扶助項目。
“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服務需求,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優先提供便利醫療服務”,其中的“優先保障服務需求”,指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應將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家庭老年人列為與孤寡、失能、高齡老年人同等優先保障級別;“優先提供便利醫療服務”,指政府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落實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家庭“就醫綠色通道”制度。
十二、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如何操作?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當事人所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是否退還?
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即由原發證機關發文決定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在適當范圍公示,如當事人所在單位,所居住的社區等。當事人因工作調動或者戶口遷移離開原發證機關管轄范圍的,由現工作單位或者現居住地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子女的,原已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均無需退還。
十三、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據《條例(2021版)》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專家組鑒定,屬于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人員,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接受免費治療。專家組鑒定認為需要臨床治療的,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治療。
(二)給予特別扶助。按照現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為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發給特別扶助金。
(三)單位職工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住院期間,視為出勤。
(四)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優先提供便利醫療服務、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鄉鎮(街道)應當為其確定幫扶聯系人。
十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婦女擬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如何處理?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6年令第9號,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條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或醫學上認為確有必要終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第十一條還規定因離婚、喪偶等情形可以要求終止妊娠。
獲準開展妊娠十四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的技術服務和醫療保健機構嚴格實行憑證手術制度,凡接診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對象,必須查驗并在《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登記表》上登記相關證明材料。查驗和登記相關證明材料按以下規定進行:
1.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20周歲以下查驗和登記受術者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施術;20周歲以上的,查驗和登記受術者本人身份證和戶籍地或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出具的《準予非醫學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證明》。
2.孕婦屬離婚、喪偶等原因要求終止妊娠的,查驗和登記受術者本人身份證和戶籍地或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出具的《準予非醫學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證明》(或者離婚證明、配偶死亡證明)。
3.屬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查驗和登記受術者本人身份證和省衛生健康委批準的產前診斷機構出具的《湖南省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意見書》。
4.屬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嚴重缺陷需要作終止妊娠手術的,查驗和登記受術者本人身份證和經省衛生健康委批準的產前診斷機構出具的《湖南省產前診斷證明書》。
5.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需要施行終止14周以上妊娠手術的,查驗登記受術者本人身份證和縣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
6.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依法收養的子女、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合并計算達3個及以上,確屬意外懷孕且無撫養能力的,查驗和登記受術者本人身份證和戶籍地或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出具的《準予非醫學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證明》(須由夫妻雙方共同承諾,并向戶籍地或現居住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
施行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的對象不能提供上述相關證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術,并即刻報告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因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等特殊情況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而需緊急施術的,需經2名以上醫師確認并簽字后施術,并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十五、夫妻生育子女可享受哪些優生優育服務?
(一)計劃懷孕夫妻每孩次可到縣級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免費享受一次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
(二)準備懷孕的婦女在孕前3個月和懷孕3個月內可到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免費領取葉酸片。
(三)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在孕產婦初次接受孕產期保健時免費提供一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檢測服務,并為感染孕產婦與所生兒童免費提供綜合干預服務。
(四)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本市區常住孕產婦免費發放《湖南省母子健康手冊》或《湖南省孕產婦保健手冊》,并為孕產婦免費提供5次產前檢查、1次產后訪視及產后42天健康檢查服務。
(五)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孕產婦在醫保定點的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對政策范圍內的生育醫療費用給予一次性補助。
(六)各級助產機構為在湖南省內出生的新生兒免費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七)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免費發放《湖南省母子健康手冊》或《湖南省兒童保健手冊》,并免費進行新生兒訪視和提供兒童健康體檢服務。
(八)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轄區常住0-6歲兒童免費建立預防接種檔案,及時免費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
(九)縣、鄉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基本避孕服務。
(十)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衛生健康公共服務。
十六、如何處理原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相關問題?
2021年9月26日,國務院正式廢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條例(2021版)》取消了與社會撫養費相關的條款。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條例(2021版)》實施前,已經依法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并執行完畢的,征收行為繼續有效;已經依法作出征收決定尚未執行完畢的,已征收部分不予退還,未征收部分不再繼續征收;尚未立案調查或尚未作出征收決定的,不再立案或作出征收決定。
本應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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