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加強黨員管理教育工作制度 (七)、定期召開群眾座談會。每召開至次座談會,聽取對中心領導班子、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意見、建議,組織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八)、嚴格執行用人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德才兼備德用人任人為賢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序選拔任用干部,堅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堅持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九)、嚴格遵紀守法。教育中心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領導干部要帶頭廉潔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身邊的工作人員,認真監督檢查,防止發生違紀和不廉潔的行為。堅持領導干部收入公示制度和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十)、定期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檢查,表彰和獎勵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先進科室和個人,樹立典型,帶動全盤。
(十一)、黨員干部要自覺遵守《中國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有關規定,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五、黨員的組織處理制度
(一)對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完全符合黨員條件(或被評議基本合格率%,不合格率達%,或二者合計達%以上的黨員),要進行嚴格教育,并指派兩名黨員重點幫教,促其盡快轉化。
(二)發現黨員連續三個月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繳交黨費或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支部應派人了解情況,與該黨員談話(形成談話記錄),提醒并敦促其改正。出現連續六個月無正當理由不繳納黨費的情況時,支部應發出書面通知,責成其限期改正。
(三)對經教育不改,連續兩評議基本合格在%、不合格率在%,或二者合計達%以上的,及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符合黨章規定的認定自動脫黨條件,又未在支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進行整改的,按黨章和有關規定,給予勸退或除名處理。
(四)對違紀黨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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