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職責規定 (五)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監督不力或竣工驗收把關不嚴,造成較大以上影響或嚴重影響的;
(六)對直管水工程的突發事件處理不力、瞞報、緩報、謊報的;
(七)其他不正當履行職權的行為。
十四條 防汛辦公室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
(一)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沒有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雖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但未向同級防汛指揮部申請執行導致清障任務逾期未完成而影響防洪的;
(三)設障者逾期未清障的,防汛部門未申請防汛指揮部強制清障,導致清障任務未完成而影響防洪的;
(四)其他不正當履行職權的行為。
十五條 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單位負責實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章附則
十六條 本規定的黃河河道管理范圍為黃河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區、滯洪區、行洪區、庫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十七條 本規定的較大損失是指黃河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遭破壞的直接損失在元以上的。
十八條 情節輕重主要根據行為性質、主觀過錯程度、損失大小、社會影響大小等判定。
十九條 本規定由新鄉黃河河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