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公司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循的調解程序
. 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公司規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會)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八 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回避:
. 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調解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會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九 公司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循的調解紀律
,參加勞動爭議各類調解的人員應當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自作主張亂下結論;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遵守調解紀律,維護調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調解過程中故意傷害調解委員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 本規則由公司工會負責解釋。十一本規則自~元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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