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稅收管理日常檢查辦法對涉案納稅人提出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的,對日常檢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由稅政法規部門受理。
稅政法規部門在審理日常檢查案件后, 應進行案件分析,提出加強稅源管理意見或建議,促進稅收管理員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四條 各級國稅局應建立抽復查制度,并由征管、稅政法規部門同組織實施。
四節 檢查執行
二十五條 日常檢查實施人員在接到審理崗位的《稅務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等后,應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將處理或處罰決定書等送達檢查對象,并監督執行。
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局、分局對稅收管理違法行為處罰時,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權限執行。
二十七條 稅源管理崗位對被查對象,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交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應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各市、縣國稅局局長按權限批準后,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十八條 在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措施執行前,應根據有關部門轉來資料,制作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審批文書,經各市、縣國稅局局長按權限批準后執行。
五節 移交稽查
二十九條在稅收管理日常檢查中發現以下行為,應移交稽查局查處: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騙、抗稅的行為或案件;
(二)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
(三)涉嫌xxxx的案件;
(四)普通發票違法涉及稅款的案件;
三十條 各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單位向稽查局移交案件資料包括:《移交稽查案案件審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資料清單》、《移交稽查案件調查報告》和已調查取證資料的原件等;稽查局向各國稅局所屬稅務分局市內各國稅局轉辦案件資料包括:《稽查轉辦單》、《舉報記錄》、《發票核查單》及舉報材料等。
移交稽查的案件資料,由各征管科、稅務分局制作。在移交稽查案件資料的同時,應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稽查局在案件查處結束后,應當將結果及時反饋給原稅收管理日常檢查部門。
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國稅局、稅務分局接收稽查局等部門交辦的案件,應及時組織實施,并自受理之日起天內,將查處結果制作《轉辦案件檢查情況反饋表》向稽查局反饋,到時未能查結的,應報分管局長審批,應向稽查部門說明并將階段性成果進行反饋,直至案件查結。
六節 整理歸檔
三十三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部門應建立工作臺帳,及時記錄工作與案件狀態、結果。每次檢查工作或檢查案件終結后,在各環節形成的檢查報告、結論或案件資料應統一由負責檢查崗位整理后,按月立卷歸檔,并符合“一戶式”檔案存儲規范要求。
三十四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涉及注銷、停歇業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應當使用ctais管理系統相應(稅務稽查)模塊進行數據錄入、文書制作、查詢、檢查事項的審批及呈報。
七節 報告制度
三十六條 各設區市國稅局應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按制定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計劃,按進行工作總結。每月日前將本度日常檢查工作基本情況與下一工作計劃上報省局征管處,后日內將正式上報總結及附相關報表。
三十七條 各設區市國稅局應于季度結束前天將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典型案例統計上報省局征管處,每季至少上報篇。案例內容包括:案件來源、納稅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違法手段、分析和檢查方法、查處結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