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專業會議由區局主辦科室主要負責人主持;重要專業會議由區局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區局領導召集和主持。
(三)專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部署專業性工作。
(四)專業會議分專業每召開一次至二次。
(五)專業會議由主要相關科市辦。
六、部門專題會議
(一)部門專題會議由區局承辦部門及相關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參加。
(二)部門專題會議由承辦部門負責人主持。
(三)部門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和布置部門重要工作。
(四)部門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五)部門專題會議由有關部門承辦。
七、有關要求
(一)會議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能夠精簡的會議要精簡,能夠合并召開的會議要合并召開。
(二)會議實行審批制度。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由局長審批;局長專題會議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區局國稅工作會議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局長簽批;專業會議由局長辦公會議或局務會議審定,局長簽批;部門專題會議由分管局長審批。
(三)記錄紀要
、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由辦公室記錄,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局長專題會議由承辦部門記錄,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專業會議由各承辦單位記錄,會議結束后,應將全套會議材料送辦公室歸檔。
(四)會議辦理
、經批準的會議,由承辦單位起草會議通知,經辦公室審核,報局領導簽發;
、會議上局領導講話的書面稿由承辦單位起草,需要上網發布的,可先送辦公室核稿,再報講話領導審定。如涉及較為重大的內容,應由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或局長審定;
、辦公室負責會議通知的上網發布、會議材料的文印和對外宣傳聯絡工作;
、會議承辦單位負責領導講話和有關文件的起草、人員的組織、會議文件分裝、發放以及會場布置等會務工作;
、機關服務中心負責會場的聯系和車輛安排以及會議的食宿等工作。未經審批的會議,機關服務中心不得列支會議經費。
(五)會議地點
會議原則上安排在區局召開,需要在局外召開的,應報局長審批。
(六)本辦法適用于區局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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