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
、搬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化學危險物品與其它貨物以及性質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和同車或者同船混合裝運,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隔熱或防潮措施。
()施工工地人力搬運化學危險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車運輸不得超過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車、碰撞而發(fā)生事故。
()裝卸搬運毒害腐蝕和放射性化學物品時,應備有相應防護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及使用工具必須清洗消毒。
()裝卸化學危險物品,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地點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現(xiàn)場。
()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如果必須在夜間裝卸時,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設備。
、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火車的蔽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前后應當保持一定的距離,通過市區(qū)時,應當遵守所在地玻璃機關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明火修理運輸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時,必須有人看守,并不準停留在機關、工廠、倉庫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區(qū)和橋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設施旁。
、運輸化學危險物品應視情況需要,派專人押運或指定可靠人員負責運輸。不得客、貨混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
、載運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要有明顯標志。
三章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和銷毀
、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和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和具有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新參加的人員,必須事先經過訓練。
、初次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會同玻璃、技術部門同把關,嚴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記錄。
、化學危險物品因保管過期,變質失效,應報告上級批準并征得所在地玻璃和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同意后,在指定地點予以銷毀。
、化學危險物品銷毀工作必須由一名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親自指揮,雨天和夜間盡量不進行銷毀工作。
四章附則
、各單位可根據(jù)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安全崗位責任制。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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