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雙鴨山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雙鴨山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雙鴨山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為加強犬類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維護生產、生活和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市及近郊區、縣政府所在鎮、工礦區、游覽區、療養區和港口、機場周圍五公里之內區域禁止養犬。
機關、部隊、科研、工廠、倉庫等單位因科研、警衛、公安工作需要養犬的,應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到當地畜牧獸醫單位為犬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同時領取犬牌。
第四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對所養的犬實行拴養或圈養。犬被宰殺或死亡,養犬單位或個人在按規定處理完畢后,應將犬牌繳還原發證單位。
嚴禁涂改、偽造、轉讓犬牌。
第五條凡無證無牌犬、未按規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動物應一律捕殺。
凡被捕殺的狂犬及被狂犬咬傷致死動物的尸體一律深埋至二米以下或焚毀,嚴禁剝皮、出售、食用。
第六條出售犬皮、犬肉的,應出示當地獸醫單位的檢疫證明。嚴禁在集市上進行活犬交易。
第七條捕犬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門組織進行,畜牧、衛生、城建、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積極參加;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
第八條各級衛生防疫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監測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應工作。
各級畜牧獸醫單位應做好獸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種和管理及牲畜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監測畜間狂犬病疫情。
第九條各級衛生醫療單位應為被犬咬傷的患者認真處理傷口,對確需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應開具診斷書,轉指定的防疫單位處理,對確診為狂犬病的患者應隔離、治療。
第十條養犬未實行拴養、圈養的,或未按規定為犬免疫的,除按本規定第五條執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門對養犬單位負責人或犬主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涂改、偽造、轉讓犬牌的,按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經營、出售活犬或出售無檢疫證明的犬肉、犬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沒收活犬、犬肉、犬皮及違法所得,并可對出售人和收購人分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對倒賣狂犬病疫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沒收其非法所得和疫苗,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疫苗交衛生或畜牧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主管機關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養犬咬傷人、畜的,由養犬單位或犬主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因違法犯罪行為被犬咬傷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阻撓捕犬工作進行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情節輕微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本省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被狗咬傷后,雙方可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當地村委、居委進行調解。
2、可獲得的賠償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等。
3、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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