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濰坊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濰坊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濰坊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山東省養犬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交易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衛生的養犬行為實行禁限管理,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嚴格執法、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等措施實施。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公安、畜牧、城管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辦理養犬登記,查處養犬產生的擾民行為及在公共場所違章攜犬行為,捕殺狂犬,收容和管理被遺棄犬、無主犬;
(二)畜牧部門負責犬的免疫、檢疫、防疫登記和犬類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發放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組織供應獸用狂犬疫苗,檢測、預防和控制犬類狂犬病疫情,向衛生部門提供疫情信息;
(三)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和在城區內的非法犬類交易行為;
(四)工商部門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五)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組織供應、接種,狂犬病人的診治和疫情監測,預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傳播流行。
第五條 各主管部門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居住區的居民制定禁止養犬公約或文明養犬公約,依法調處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和治安隱患,開展限制養犬、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居(村)民、業主和其他單位應當自覺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中心城區建成區范圍以內為養犬重點管理區。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劃定本區域內的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1、被狗咬傷后,雙方可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當地村委、居委進行調解。
2、可獲得的賠償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費用、營養費,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等。
3、如果構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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