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損害賠償如何調解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前或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各方當事人有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并向當事人發送空白調解申請書。
同一宗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為2人以上,由于傷者治療終結或者定殘的時間各不相同,傷者治療終結或者定殘的時間與死者喪葬事宜結束的時間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的起始時間各不相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各受害人的不同情況分別組織調解。
根據傷情需要對傷者分期治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第一期治療終結后組織調解,繼續治療的費用可以在征求醫療部門的意見后經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認真做好調解工作,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及時制作調解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二、交通事故調解賠償的標準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進行調解。具體如下: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
1、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
(三)無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2、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
達州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7:0:12廣安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14宜賓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3南充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