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信息,組織學生參加考試;嚴禁公辦初中學校招收擇校生。
嚴格執行物價局審批文件收費,堅決查處違規、變相收費行為。執行收費政策,維護招生工作秩序。
(六)根據《株洲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招生行為專項督查治理工作方案》(株教辦發〔2014〕3號)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成立督查組,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設立舉報電話,監察科22663622,基礎教育科22663738,民辦教育科22663737。
七、違規處理辦法
(一)明確責任主體。在招生工作中,轄區主管領導是轄區第一責任人,校長是學校直接責任人。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招生工作負總責,對違規招生處理不力或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實行責任追究,并將處理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二)經舉證查實,不按招生具體要求規定,違規招生宣傳和違規組織招生考試者,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公辦學校(含初中、小學)違反招生政策,一經查實,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取消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的榮譽稱號、績效考核降等、校長記過以上處分。
2.民辦學校違反招生政策,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核減招生計劃、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處分,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3.民辦培訓機構違反政策,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并在相關媒體予以公示。
(三)招生中出現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本方案的解釋權屬株洲市教育局,有關招生工作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招生方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