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職業年金方案規定:如果在聘任期間工作表現突出,員工還可獲得一次性獎勵的職業年金;反之,如果在聘用期間受到開除處分或被判處刑罰,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會按照原繳交渠道收回。這樣的設計,有利于激發員工的工作創造力和積極性。
先行先試的深圳方案,與國家的方案出現了差別。目前,深圳正準備與國家政策接軌。
名詞解釋
企業年金
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自愿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
職業年金
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遞延納稅
據了解,我國為了鼓勵企業積極為員工建立企業年金計劃,財政部等三部門出臺了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
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也稱EET模式(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