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包括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及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擔。對財政困難地區,按自治區現行財政體制給予補助。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所需資金自行負擔。對選擇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鼓勵,按照每提高一個檔次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5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所需資金由地縣財政負擔。補繳或間斷繳費期間不享受政府補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縣(市、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由中央財政補助55元,自治區各級財政補助45元,所需資金由自治區各級財政分別負擔,對財政困難地區,按自治區現行財政體制給予補助。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地縣財政負擔。對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繳費,月增發不低于2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地縣財政負擔。自治區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