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 建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喪葬補助金制度。喪葬補助金發放標準400元,補助金由地縣財政負擔。冒領養老金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喪葬補助金領取資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參保人在服刑期間,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后再予辦理。養老金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對其停止發放養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滿后,再繼續為其發放養老金待遇,停發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愛國宗教人士、農村“四老”人員、領取《計劃生育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的人員,按自治區有關規定領取生活補貼或獎勵扶助金的,凡年滿60周歲的,可按本實施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并繼續享受本人原來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應享受的各項待遇。其中,對領取《計劃生育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的人員,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