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為深入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規范市民依法養犬、文明養犬行為,切實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信陽市城管局犬只管理辦公室通過加大宣傳、文明勸導、集中整治等方式,全面推進中心城區文明養犬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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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發動深入人心
通過發放《致養犬市民的一封信》、張貼《犬只整治通告》、懸掛文明養犬條幅等宣傳形式,在社區樓院、游園、廣場、沿街門店等公共場所進行宣傳。截至目前,累計發放宣傳彩頁5000多份,張貼通告1000多份,懸掛條幅50余條,切實增強了人民群眾“依法、文明、科學”的養犬意識,營造了濃厚的規范文明養犬宣傳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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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勸導常態長效
按照“屬地管理、分工負責、部門聯動”的原則,各轄區城管局堅持嚴抓規范文明養犬不放松。重點加強對轄區內農貿市場、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學校周邊等公共場所區域及“犬患”問題比較突出的居民小區的巡邏管控,及時勸阻制止違規違法養犬行為,有效預防犬吠擾民和犬只傷人事件發生。連日來,各轄區共捕捉流浪犬26只、處理各類犬只投訴43起、糾正違規遛犬等不文明養犬行為600余次,使文明養犬和犬只亂拉糞便現象以及市容衛生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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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助力創城
按照“抓在日常、嚴在經常”的要求,要求各轄區城管局集中開展規范文明養犬治理工作。聯合社區、物業實施綜合整治,形成監管合力,全面助推全國文明城市創建,逐步實現了犬只管理“四到位一減少”:即宣傳引導到位、犬只免疫到位、登記發證到位、舉報查處到位,犬只傷人擾民、隨處便溺等突出問題明顯減少的工作目標。
致中心城區養犬市民的一封信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養犬管理,優化市民居住環境,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加強中心城區的犬類管理。現就加強中心城區犬類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區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在中心城區范圍內養犬的的個人或單位,請主動將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或者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后,方可辦理養犬備案登記。
二、中心城區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在中心城區范圍內養犬的個人或單位,請主動前往戶籍所在轄區城管部門或市中心城區犬只管理辦公室申請養犬備案登記,并提供以下材料: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
(一)養犬人身份證件;
(二)犬只的免疫證明及一寸照片兩張;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二)犬只的免疫證明及一寸照片兩張。
三、中心城區實行犬只限養制度。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根據《河南省物業管理區域內禁養犬只名錄》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的具體品種:藏獒、牛頭梗、秋田犬、德國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獵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亞牧羊犬、紐芬蘭犬、羅威納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瑪犬、美國斯塔福梗、法國斗牛犬、紐波利頓犬、俄羅斯牧羊犬、馬士提夫獒犬、卡斯羅犬、杜賓犬、拳獅犬、波音達獵犬、中華田園犬、川東獵犬、凱麗藍梗、馬里努阿犬、愛爾蘭獵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獵鹿犬、可蒙犬、法蘭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邊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蘭毛獅犬等40種犬種,以及具有上述血統的雜交犬和具有攻擊性的其他犬種。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大型犬的具體品種:大丹犬、尋血獵犬、雪達犬、圣伯納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麥町犬、獵狐犬等10種大型犬。體高超過55厘米的犬只(站立時從肩胛部最高點到地面的距離)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禁養飼養。
以上禁養的犬只中,工作犬、導盲犬、助殘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四、養犬行為規范
(一)在中心城區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二)攜犬出戶時攜帶養犬登記證,有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并應當避讓他人,特別是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讓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
(四)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帶乘坐客運出租車時需征得駕駛人的同意;
(五)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和其他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六)不得讓所養犬只在城市道路、樓道庭院等公共場所隨意大小便;
(七)外出時必須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
(八)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如放棄飼養請將犬只送至中心城區犬只管理辦公室;
(九)必須定期為所養犬只進行免疫;
(十)不得妨礙、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破壞環境衛生或公共設施;
五、法律責任
(一)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捉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依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由公安機關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不即時清除,影響環境衛生的,依照《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飼養人未立即清除的,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陽市城市管理局中心城區犬只管理辦公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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