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一、為預防和消滅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潔,保證工作、生產、學習、生活和社會活動的正常進行,特制訂本條例。
二、縣級以上城市及近郊、新興工業區、游覽區禁止養犬。生產、科研教學用犬、警犬、獵犬必須實施免疫注射,嚴加管理。發現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殺。
三、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縣、市或公社畜牧獸醫站及有關部門,做好對家犬的免疫注射工作。凡工廠、倉庫及農村社員、外僑等私人養犬者,都必須對家犬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
四、家犬進行免疫后,應進行登記,發給“家犬免疫證”,并由當地縣、市獸醫站發給家犬檢牌,作為家犬統一標記。犬主應承擔注射費、檢牌及登記費。
五、凡發生狂犬病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縣或公社)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群眾在半個月內將可疑病犬全部捕殺。
六、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無標記犬),一律視為野犬,公安人員、民兵以及廣大群眾都有權捕殺,不負任何責任。
犬如傷人,追查犬主。犬主應負被咬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及造成的一切損失。
七、群眾出售狗皮時,應交回“家犬免疫證”及家犬檢牌。
八、凡被犬咬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治療。如醫院認為有必要注射狂犬病疫苗者,由就診醫師出具證明,加蓋醫院公章后,到當地衛生防疫站購買。其它家畜被犬咬傷者,由當地畜牧獸醫站處理。
九、如有違反本條例者,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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