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規劃區私人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三)原住農民(戶)被拆遷后仍有一處或一處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樓安置房,不含商品房)的;
(四)農村外嫁女、入贅男子,戶籍未遷出,其配偶方擁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單位已享受住房補貼(含購買單位房改房)的;
(五)土地來源不合法的;
(六)村(居)民改建住宅,未“拆舊建新”的;
(七)原私人住宅人均建筑面積超過平方米申請分戶建設的;
(八)私人住宅建設選址不符合規劃的;
(九)公示期內群眾舉報,經核實有弄虛作假行為和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設條件的;
(十)符合分戶條件的原住農民(戶)不同意整體遷入農民建房小區集中聯建和按本辦法規定應當進入公寓樓安置拒不接受公寓樓安置的。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條 遠郊私人建房區原住農民(戶)建房參照集中聯建建設區的政策執行。
二十八條 建立原住農民(戶)認定制度,縣城規劃區內各村(居)委會原住農民(戶)由縣人民政府每按下列規定審核認定并對外公布。
、條件與材料:①屬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承包農村土地從事農業生產,并履行本村村民義務的農戶,提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和本戶戶口簿復印件;
②未在縣城規劃區農民建房安置小區建房和未入住公寓樓安置房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
③本村(居)民小組人均農業生產用地在.畝以上的(不含零星自留地),由本村、居委會出具證明;
④村(居)民代表大會或村(居)民大會決議。
、程序:①各村(居)委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確定的農戶數及戶主姓名列具花名冊,經本村(居)委會公示天無異議并經村(居)民代表大會審核。
②村(居)委會將村(居)民代表大會審核通過的花名冊交本鄉(鎮)國土資源所(分局)和農村經營管理站進行初審,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再報鄉(鎮)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列具原住農民(戶)花名冊,報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同報縣人民政府確認,并發布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退回原呈報的村(居)委會糾正后,重新呈報。
三章 縣城規劃區區內城鎮居民建房管理
二十九條 嚴禁城鎮居民零星新建住宅,嚴禁城鎮居民以任何形式購買或租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私人住宅,嚴禁非法買賣、轉讓農村宅基地。
三十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居民住房只能進行住宅修繕、加固,不允許翻建:
、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道路、綠地、輸配電線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場及焚燒、污水處理和公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
、公寓樓安置區和集中聯建建設區范圍內;
、縣城規劃范圍內因建設需要拆遷的;
、其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情形。
三十一條 屬于公寓樓安置區和集中聯建建設區以外的城鎮居民原住宅用地享受行政劃撥申請原址翻修或者原出讓的住宅用地出讓期未滿申請原址翻修的,必須在符合縣城規劃的前提下,依法按程序申報審批,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動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