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湘潭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湘潭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湘潭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城區犬類動物的管理,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區范圍內飼養、經營犬類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嚴格犬類動物管理,實行限制飼養、強制免疫、掛牌標識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區犬類動物的管理。公安、城管、工商、衛生、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區犬類動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區范圍內飼養犬類動物實行強制免疫和健康合格證制度。養犬者須攜犬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規定進行免疫接種、驅蟲和人畜共患疫病病原檢查,辦理健康合格證(牌),方可飼養。
城區嚴禁飼養食用犬和狼犬。因治安需要飼養狼犬的,須報經市公安部門審批,并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登記備案。
第六條 健康合格證(牌)實行年審制度,每年3月份養犬者須攜犬到發證機關進行年審。健康合格證(牌)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轉讓。
第七條 經許可飼養的犬類動物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免疫接種。準養犬繁殖的幼犬,必須在出生后兩個月內進行免疫接種。
除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犬類動物的防疫。
第八條 準養犬變更養主的,接受人應按第五條規定在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養犬者變更地址的,須在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遺失或損毀證、牌標識的,須在15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補辦手續。
第九條 經許可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準養犬頸部佩戴統一制作的健康合格牌;
(二)不得攜犬進入機關、教學區、醫院、商店、飯店和賓館等公共場所;
(三)不得攜犬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四)戶外攜犬,應由成年人看管,束以犬鏈,嚴防犬咬他人;
(五)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六)養犬人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犬只不危害和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條 經營犬類動物,必須依法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犬只出售前必須經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并取得免疫、檢疫證明。
經營犬類動物必須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場所經營。
第十一條 犬只咬傷他人,養犬者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院診治,進行緊急免疫;將犬只送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留觀。對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病犬必須立即撲殺。上述費用由養犬者承擔。
第十二條 發現狂犬病疫情時,養犬者或當地基層組織應在12小時內向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市衛生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市衛生防疫監督機構要相互通報疫情,及時采取緊急防疫措施。
狂犬病疫區內的所有犬類動物應立即捕殺,對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必須進行深埋或火化處理。嚴禁窩藏、轉移和出售疫區內的任何犬只及其產品。
第十三條 除動物園外,城區不得設辦犬只養殖場。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公安、城管、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單位均有權強制捕殺其犬只。
第十五條 擅自轉讓、涂改、偽造犬只防疫、檢疫證明和健康合格證(牌)的,依據《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捕殺其犬只;涉及的有關單位有權制止攜(養)犬人的上述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發生狂犬病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工商法規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取締。
第二十一條 拒絕、阻撓犬類動物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城區其他寵物管理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犬類動物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條例》規定,個人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住(居)所相關材料;
(三)犬只免疫證;
(四)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殘疾人證等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單位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飼養犬只人員的名單;(三)單位養犬管理制度以及專門場所、安全設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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