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們注意到關于構建農村和城市,就是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十八屆三中全會當然是強調了,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和國有的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并且做到同地同權同價。問題就產生在如何理解經營性建設用地。我們知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是一個非常龐大的一個數量,大概有十八萬六千平方公里,相當于我們目前所有城市建成區幾倍。那么哪一部分是所謂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呢?根據目前官方的解釋,有關部門的解釋,所謂經營性建設用地,它只限于原有的存量的鄉鎮企業用地。這部分土地占經營建設用地占多大的比重呢?大概也就占到10%左右。所以如果你只允許這一小塊土地入市,那么你試點完了之后,那就意味著在推廣的時候,也只能限于這10%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那這個份量就很輕,它不足以構建起競爭開放、有序、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所以我覺得在這方面,改革的力度還應該加大。
具體怎么加大?我認為關鍵是對經營性建設用地應該做一個動態的理解。怎么叫動態理解呢?就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隨著新農村建設,農村土地的結構是發生變化的,是吧。你看首先舊村改造,村與村之間的合作,那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是不是就可以節省出來了?你原來三個村委會,各占一塊地,現在三個村委會合并成一個,那么就節省出來兩塊公共建設用地,能不能作為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呢?另外一個更重要的,大家都知道,這些年累積都有兩億六千多萬農民工進入了城市,而且作為城市常住人口,那么他們基本上不在農村居住,那么他們的宅基地就節省出來了。那么能不能作為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呢?宅基地占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70%左右,是一個最大的比重。
另外我們在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當中,如果列入了城市規劃的土地,又不是用于公共利益,為什么不能夠作為經營性建設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