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實施裁員〕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收訖回執10日后,企業可以實施裁員,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企業有拖欠工資或者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并以貨幣形式及時結清拖欠的工資。
第十四條〔禁止裁員的范圍〕企業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裁減下列人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優先留用人員范圍〕企業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烈士遺屬、本單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企業裁員后的義務〕企業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企業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第十七條〔優先招用〕企業從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需要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從尚未就業的被裁減人員中招用。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的報告義務〕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告知有關情況,并同時將擬解除勞動合同人數報告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被裁減人員權益〕勞動合同解除后,被裁減人員可以持企業為其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后,依法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和有關就業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并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依法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企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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