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區)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系辦法,并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要求按時返回應征。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的直系親屬及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按時返回應征,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三章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第十七條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安排,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組織實施征兵體格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切實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第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當地應征公民的數量、素質情況,按照上級下達的征兵任務數的二至三倍確定各鄉(鎮)、街道的送檢人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確定的送檢人數,從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中擇優確定送檢人員參加體格檢查 應征公民應當持本人戶口簿、兵役證和預征對象通知書參加體格檢查,并如實反映病史和健康狀況。
應征公民參加體格檢查應當視為出勤,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和福利,不得以此為由予以辭退或者解除合同;無工作單位的,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第二十條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采取基層初檢,縣(市、區)體檢、抽檢,省、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復查和重點抽查的方法進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抽檢,抽檢人數不得少于征兵任務數的三分之一。經抽檢,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應當對體格檢查合格人員全部進行復檢。
第二十一條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公安部門具體負責。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認真做好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重點查清其現實表現。
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區)公安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要求逐個進行政治復審。
第二十二條征兵政治審查工作實行省內聯審、互審機制。
縣(市、區)公安部
浙江大學生征兵報名條件時
時間:2023-09-13 20:0:122019年衢州征兵網:衢州征兵
時間:2023-09-17 05:0:302019年舟山征兵網:舟山征兵
時間:2023-09-19 22:0:372019年臺州征兵網:臺州征兵
時間:2023-09-17 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