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征公民外出地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征集地公安部門的要求,對應征公民暫住期間的現實表現情況進行審查,并及時反饋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在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表上簽字,不得弄虛作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加強對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
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在從事征兵工作期間,在單位享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四章審定、交接、運送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接兵部隊負責人集體審定新兵,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均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準服現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名單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服現役。
第二十六條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
第二十七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并通知其戶籍登記機關。其家屬憑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到戶籍登記機關注銷應征公民的戶口,到民政部門領取優待安置證,享受軍屬待遇。
第二十八條新兵交接工作,可以采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辦法進行。
鐵道、交通、民航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送計劃,及時調配車輛、船只、飛機,保證新兵安全到達部隊。 新兵交接、運送的具體工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征兵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關聯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條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或者部隊的要求,認真核查新兵入伍后出現或者反映的政治、身體方面的疑點和問題,如實回復部隊,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報告情況。
第三十條被部隊按規定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接收,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兵手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不得接收或者調換被部隊退回的新兵。
第三十一條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新兵,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通知原征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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