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身體條件和政治條件不合格被部隊退兵的,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原是高等學校學生的,原學校應當準予復學。
屬于入伍后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兵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五章優待與安置
第三十二條義務兵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待。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擁軍優屬活動。
第三十三條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職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前及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以及各種補貼。
第三十四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下列優待:
(一)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經營權應當予以保留,原所在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遷的,應當按照村民待遇予以補償安置;
(二)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三)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學校學生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
(四)原租賃公房的使用權應當予以保留;
(五)城鎮義務兵服現役期限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第三十五條義務兵退役后,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優待:
(一)義務兵退役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接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進行安置。城鎮義務兵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二)城鎮義務兵退役后自謀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金,并在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就學、稅收等方面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義務兵退役后報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各類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錄取;
(四)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職工的,退役后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學校學生的,退役后原學校應當準予復學,并在學費、升學等方面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優待金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并應當隨著經濟的發展相應提高。
優待金和安置補助金的支出應當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服兵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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