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標準又稱工資率。國家、部門(或者行業)、企業單位對職工規定的在一定時期內的具體工資數額。反映一定時期的生產技術發展狀況和社會生產力的發雇水平,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可以按月、按日或者按小時規定工資數額,分別叫做月工資標準、日工資標準和小時工資標準。本文小編為你解讀天津最低工資標準相關文件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市人力社保局關于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為健全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提高低收入職工工資水平,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07號)規定,結合我市國民經濟發展狀況,經市委、市政府同意,決定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1950元、每小時11.2元,調整為每月2050元、每小時11.8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9.5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20.8元。
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本市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最低工資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要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用人單位包“食宿”,仍應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并按規定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以及集中供熱采暖補貼、高溫天氣期間按規定發放的高溫津貼、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均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