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那么廈門最低工資標準規定是如何的?廈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間是什么時候?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廈門最低工資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勞動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原勞動保障部頒布《最低工資規定》,明確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國務院批轉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經福建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7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均分為五檔。其中,廈門市(思明區、湖里區、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翔安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因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所增加的資金可繼續從就業資金中列支。本次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方法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以下項目:一是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是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是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資標準是按照原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要求,采取比重法(即月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人均收入戶月生活費支出水平×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調整數,其中調整數主要考慮個人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最低費用)進行測算,并綜合考慮GDP、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周邊省市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企業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因素進行調整修正后得出。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
此次調整后,月最低工資標準設五個檔位,分別為1700元、1650元、1500元、1380元、1280元,其中:執行第一檔有6個區,執行第二檔有13個縣(市、區),執行第三檔有22個縣(市、區),執行第四檔有23個縣,執行第五檔有20個縣。與調整前相比,扣除物價影響后平均增幅為12%,年均增幅6%。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相應設五個檔,分別為:18元、17.5元、16元、14.6元、13.6元,與調整前相比,扣除物價影響后,平均增幅為12.2%,年均增幅6.1%。
附:福建省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