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那么烏魯木齊最低工資標準規定是如何的?烏魯木齊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間是什么時候?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烏魯木齊最低工資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烏魯木齊月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了,增幅超過10%。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如果勞動者工資收入低于調整后標準的要提高,同時差額要予以補足。
3月22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根據《關于調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8]19號)文件精神,烏魯木齊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70元提高至1620元,月增資150元,增幅為10.2%。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124元提高至1241元,月增資117元,增幅為10.4%。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14.7元調整至16.2元。
全疆各地、州、市,按區域劃分,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個檔次。與疆內其它地、州、市、縣相比,烏魯木齊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僅低于克拉瑪依市和塔斯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在全疆四檔標準中處于第二檔。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只要是在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需要注意,最低工資標準只是一個基本保障標準,不是用人單位的分配標準,各類用人單位不能以它作為企業普遍支付職工工資的標準。
據了解,自治區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于1995年建立,當年首次制定發布了自治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綜合考慮受益群體利益、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是原則之一。比如病假期間工資、職工待崗生活費等標準都與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聯,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也將予以補差。
此次烏魯木齊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結合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是為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增強烏魯木齊各族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提高勞動者收入水平,滿足市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